王某,重庆人,重庆市某保健品公司股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当地公安局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其取保期间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接受委托后,已经多次会见王某,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向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多次交流意见。
在数次交流意见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必须的客观行为,其主观上更加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目的。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认真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表示回去再进行研究。
此后,承办律师还提出不应把商业销售中的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罪混同,综合主客观的整体情形,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民事欺诈而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另外,在案件起诉后,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提出被告人并没有直接和具体的参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更不能以公司的销售行为来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最后,承办律师还提出起诉书对本案的被害人人数以及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明显过宽等意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接受委托后,已经多次会见王某,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向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多次交流意见。
在数次交流意见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必须的客观行为,其主观上更加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目的。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认真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表示回去再进行研究。
此后,承办律师还提出不应把商业销售中的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罪混同,综合主客观的整体情形,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民事欺诈而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另外,在案件起诉后,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提出被告人并没有直接和具体的参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更不能以公司的销售行为来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最后,承办律师还提出起诉书对本案的被害人人数以及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明显过宽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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