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12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00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同往常一样,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在2015年5月8号即周五下午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资深律师唐华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袁某某涉嫌贩毒一案。根据侦查机关指控,袁某某从田某某、齐某某处买来毒品后转卖给自己前女友,但因田某某和齐某某为特情人员而案发。在承办律师先提出自己拟做无罪辩护的思路后,其他律师各抒己见,从证据认定、程序瑕疵方面提出以下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涉案毒品的扣押、提取均只有田某一人签字,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2.缺乏对毒品上的指纹提取,不能排除毒品是由他人或者侦查人员放入车中的合理怀疑;3.缺乏现场照片,同样不能排除毒品是由他人放入车中的合理怀疑。
第二件案件是贾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贾某一审判决拘役4个月,二审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贾某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追尾,他人报警后,公安在现场将贾某予以拘留。律师们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发现一个重要的细节问题,即虽然贾某当时醉酒,但仍具有清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也有条件逃走,但其明知他人报警,既不阻拦,又不逃走,而是留在原地等候,符合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因而建议承办律师从贾某成立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上进行辩护。
第三件案件是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案中,成某在房间内与他人准备吸食毒品时被抓获,侦查机关在成某房间内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但成某供述该毒品是代刘某保管,刘某未到案,控方以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本案应从罪名变更的角度进行辩护,即在刘某未到案,成某是代他人保管还是自己非法持有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认为成某是代为保管毒品,涉嫌的应为窝藏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四件案件是李某伙同他人盗窃案,本案中,控方指控,李某等三人曾让代某去偷车,虽未参与偷车,但应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李某让代某去偷车仅仅是一种口头的犯意表示,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单纯流露,而共谋是二人以上相互的意思联络,共谋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共同策划关系,属于行为的范畴,因而李某并非是共同犯罪中的共谋,不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另外,承办律师还向参会律师们提出一个疑问,即李某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其前罪被判处拘役,若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则如何并罚?律师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批判。
第五件案件是范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能否区分主从犯。有一种观点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仅为组织、领导者,这说明组织、领导者本身就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而不应区分主从犯;但律师们通过激烈的讨论认为,虽然本罪的主体是组织、领导者,但各个组织、领导者之间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是有所区别,本案中范某作为传销组织中的第四级成员,与其上级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相比,仅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六件案件是孟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主办律师介绍过案情后,全体律师们对本案涉及到的量刑情节进行了讨论,达成了以下意见:1.本案中孟某在因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事实,对贪污罪构成自首;2.孟某对受贿罪有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3.孟某在到案后就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是酌定从轻情节。
第七件案件是唐某涉嫌票据诈骗案。本案目前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查明,唐某因公司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借高利贷融资,融资过程中出具了无法兑现的支票。承办律师向大家请教本案能否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又因孟某曾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是否会构成其他犯罪,被侦查机关补充增加罪名。律师们通过讨论认为,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本案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关键。同时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但也需以查明确实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建议承办律师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工作。
会议最后,智豪律师们不仅对案件进行讨论,更对本次讨论涉及的实务问题上升到了理论高度,形成了以下几个问题,向各位律师同行、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学者请教:
1.数罪并罚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如何并罚?2.犯意表示与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如何区分?3.刑法分则中的组织、领导类犯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区分?
同往常一样,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在2015年5月8号即周五下午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资深律师唐华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袁某某涉嫌贩毒一案。根据侦查机关指控,袁某某从田某某、齐某某处买来毒品后转卖给自己前女友,但因田某某和齐某某为特情人员而案发。在承办律师先提出自己拟做无罪辩护的思路后,其他律师各抒己见,从证据认定、程序瑕疵方面提出以下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涉案毒品的扣押、提取均只有田某一人签字,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2.缺乏对毒品上的指纹提取,不能排除毒品是由他人或者侦查人员放入车中的合理怀疑;3.缺乏现场照片,同样不能排除毒品是由他人放入车中的合理怀疑。
第二件案件是贾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贾某一审判决拘役4个月,二审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贾某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追尾,他人报警后,公安在现场将贾某予以拘留。律师们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发现一个重要的细节问题,即虽然贾某当时醉酒,但仍具有清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也有条件逃走,但其明知他人报警,既不阻拦,又不逃走,而是留在原地等候,符合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因而建议承办律师从贾某成立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上进行辩护。
第三件案件是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案中,成某在房间内与他人准备吸食毒品时被抓获,侦查机关在成某房间内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但成某供述该毒品是代刘某保管,刘某未到案,控方以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本案应从罪名变更的角度进行辩护,即在刘某未到案,成某是代他人保管还是自己非法持有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认为成某是代为保管毒品,涉嫌的应为窝藏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四件案件是李某伙同他人盗窃案,本案中,控方指控,李某等三人曾让代某去偷车,虽未参与偷车,但应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李某让代某去偷车仅仅是一种口头的犯意表示,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单纯流露,而共谋是二人以上相互的意思联络,共谋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共同策划关系,属于行为的范畴,因而李某并非是共同犯罪中的共谋,不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另外,承办律师还向参会律师们提出一个疑问,即李某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其前罪被判处拘役,若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则如何并罚?律师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批判。
第五件案件是范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能否区分主从犯。有一种观点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仅为组织、领导者,这说明组织、领导者本身就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而不应区分主从犯;但律师们通过激烈的讨论认为,虽然本罪的主体是组织、领导者,但各个组织、领导者之间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是有所区别,本案中范某作为传销组织中的第四级成员,与其上级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相比,仅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六件案件是孟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主办律师介绍过案情后,全体律师们对本案涉及到的量刑情节进行了讨论,达成了以下意见:1.本案中孟某在因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事实,对贪污罪构成自首;2.孟某对受贿罪有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3.孟某在到案后就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是酌定从轻情节。
第七件案件是唐某涉嫌票据诈骗案。本案目前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查明,唐某因公司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借高利贷融资,融资过程中出具了无法兑现的支票。承办律师向大家请教本案能否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又因孟某曾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是否会构成其他犯罪,被侦查机关补充增加罪名。律师们通过讨论认为,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本案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关键。同时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但也需以查明确实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建议承办律师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工作。
会议最后,智豪律师们不仅对案件进行讨论,更对本次讨论涉及的实务问题上升到了理论高度,形成了以下几个问题,向各位律师同行、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学者请教:
1.数罪并罚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如何并罚?2.犯意表示与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如何区分?3.刑法分则中的组织、领导类犯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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