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袁某担任某区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县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审批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开发商现金2万元。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在担任规划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党务及执法监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某公司董事长现金5万元。为此,在该公司开发的楼盘超面积的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降低处罚标准,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仔细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和对指控的意见。会见中,被告人袁某对指控其涉嫌数罪尤为不满,袁某认为其仅仅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智豪律师为其详细分析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并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受贿后滥用职权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一罪处罚,滥用职权行为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不应当另行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数罪,并且仅以一罪论处,不能够达到打击该类犯罪的目的,难以达到罪行相适应。
随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司法判例收集、分析后,认为可以为被告人争取滥用职权无罪的辩护方案。随后,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被告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在于:被告人袁某为了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对该公司开发的楼盘超面积部分违规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人袁某是因为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是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系牵连犯,只能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在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贿赂后,明知其开发的楼盘超面积部分违反规定,降低处罚标准,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被告人袁某是因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分别触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状态,系牵连犯,故只能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对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仅构成受贿罪。
虽然受贿罪认定有罪,但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滥用职权无罪的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袁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袁某担任某区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县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审批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开发商现金2万元。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在担任规划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党务及执法监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某公司董事长现金5万元。为此,在该公司开发的楼盘超面积的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降低处罚标准,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仔细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和对指控的意见。会见中,被告人袁某对指控其涉嫌数罪尤为不满,袁某认为其仅仅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智豪律师为其详细分析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并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受贿后滥用职权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一罪处罚,滥用职权行为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不应当另行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数罪,并且仅以一罪论处,不能够达到打击该类犯罪的目的,难以达到罪行相适应。
随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司法判例收集、分析后,认为可以为被告人争取滥用职权无罪的辩护方案。随后,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被告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在于:被告人袁某为了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对该公司开发的楼盘超面积部分违规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人袁某是因为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是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系牵连犯,只能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在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贿赂后,明知其开发的楼盘超面积部分违反规定,降低处罚标准,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被告人袁某是因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分别触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状态,系牵连犯,故只能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对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仅构成受贿罪。
虽然受贿罪认定有罪,但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滥用职权无罪的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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