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4年5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从多方渠道听闻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故特意聘请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一审判决后,家属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能通过上诉改变刑罚。家属也了解到,二审改判成功的几率较小,但是无论如何,家属都不会放弃最后的希望。家属通过上网,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找到了多家刑事律师事务所,对比多家后,还是选择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家属告诉智豪律师,智豪的咨询时最为详细,分析是最为专业的。他们相信智豪律师能够成功,他们从智豪律师这里看到了希望。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辩护工作。主办律师迅速介入本案,当即会见了陈某,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
主办律师反复查阅案卷,仔细查找案件中的细节,没发现一个问题,智豪律师都会赶往看守所,亲自向当事人核实情况。智豪律师先后会见了当事人十余次,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三)团队讨论
为了使自己的辩护理由更能在法律上站住脚,也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辩护律师依照智豪律师所的惯例,将此案提交全体律师参加的团体讨论会议,智豪律师先介绍了一审的辩护思路及判决情况,在根据自身的经验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诸位拥有多年办案经历的律师再提出自己的看法,再经过集体的讨论,论证哪些观点可能会被采纳,再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调整辩护方案,丰富辩护观点,以期为委托人形成最好的辩护策略。
(四)具体辩护方案
辩护律师提交给法院的观点是,首先,除了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外,还存在的一个事实是陈某所在的公司在向其他企业购买原材料以及支付费用后,因对方未提供发票才向某公司购买了增值税发票,辨认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陈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陈某所在的公司向其他企业购进的的原材料数额以及支付私人费用部分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其行为至多是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另外,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情况,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官对陈某的自首行为予以认定。最后,辩护律师还向法官提出,依据现有情况,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的标准以及发生变化,一审判决存在量刑不适当,建议法官对刑期从新予以衡量。
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经过智豪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法官对陈某予以改判,由原来的十年的有期徒刑更改为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以及被告人亲属对此结果十分欣慰,对辩护律师及智豪律师团队为被告人的辛劳付出表示了感谢,对辩护律师的能力表示十分满意,辩护律师认为此结果也使正义得到了实现,避免了被告人不正当的长期有期徒刑刑期,这辩护结果也正印证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格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为此践行,尽我们的可能最大的维护我们委托人的利益。
被告人,陈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4年5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从多方渠道听闻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故特意聘请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一审判决后,家属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能通过上诉改变刑罚。家属也了解到,二审改判成功的几率较小,但是无论如何,家属都不会放弃最后的希望。家属通过上网,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找到了多家刑事律师事务所,对比多家后,还是选择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家属告诉智豪律师,智豪的咨询时最为详细,分析是最为专业的。他们相信智豪律师能够成功,他们从智豪律师这里看到了希望。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辩护工作。主办律师迅速介入本案,当即会见了陈某,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
主办律师反复查阅案卷,仔细查找案件中的细节,没发现一个问题,智豪律师都会赶往看守所,亲自向当事人核实情况。智豪律师先后会见了当事人十余次,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三)团队讨论
为了使自己的辩护理由更能在法律上站住脚,也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辩护律师依照智豪律师所的惯例,将此案提交全体律师参加的团体讨论会议,智豪律师先介绍了一审的辩护思路及判决情况,在根据自身的经验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诸位拥有多年办案经历的律师再提出自己的看法,再经过集体的讨论,论证哪些观点可能会被采纳,再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调整辩护方案,丰富辩护观点,以期为委托人形成最好的辩护策略。
(四)具体辩护方案
辩护律师提交给法院的观点是,首先,除了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外,还存在的一个事实是陈某所在的公司在向其他企业购买原材料以及支付费用后,因对方未提供发票才向某公司购买了增值税发票,辨认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陈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陈某所在的公司向其他企业购进的的原材料数额以及支付私人费用部分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其行为至多是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另外,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情况,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官对陈某的自首行为予以认定。最后,辩护律师还向法官提出,依据现有情况,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的标准以及发生变化,一审判决存在量刑不适当,建议法官对刑期从新予以衡量。
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经过智豪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法官对陈某予以改判,由原来的十年的有期徒刑更改为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以及被告人亲属对此结果十分欣慰,对辩护律师及智豪律师团队为被告人的辛劳付出表示了感谢,对辩护律师的能力表示十分满意,辩护律师认为此结果也使正义得到了实现,避免了被告人不正当的长期有期徒刑刑期,这辩护结果也正印证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格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智豪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为此践行,尽我们的可能最大的维护我们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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