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邹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系某医科大学职工,在担任某刊物编辑期间,以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套取现金的方式,捞取“好处费”2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邹某受贿金额为2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邹某亲属在一审判决后,果断的找到专做刑事辩护的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了智豪律师的专业咨询服务后,毅然的决定与智豪签订委托协议。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会见了邹某,了解到案件的详情,并向被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案情分析意见。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后,结合一审中辩护人提出的观点,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与依据,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在对材料进行逐一梳理后,向智豪团队提出本案,并参与讨论。
团队讨论会议:首先,由主办律师向团队介绍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审法院的判决情况;其次,由其他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就本案发表各自的意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最后,由主办律师就团队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
会后,主办律师根据会议讨论所得的意见,结合具体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查阅一审辩护意见后发现:一审辩护律师遗漏了诸多关键情节,一审辩护人只提出了主体资格不符合和有自首情节两个辩护理由,且法院一审判决中并未采纳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而智豪主办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并且对法院未采纳的观点进行了补充说明。二审中智豪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如下:
1、从会议性质方面入手。主办律师认真研究了学术讨论会的性质,向法院提出:学术讨论会是个人合伙召开,并非属于单位筹办,所以其行为并非为职务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2、从编辑部性质入手。主办律师在经过咨询调查后,向法庭提出:编辑部的性质并非为国家行政办事机构。编辑部主办方为华中医学会,华中医学会并非为国家机构或事业单位等性质。虽然重医附二院也承办了某杂志,但也不能改变杂志编辑部本身非行政办事机构的性质。
3、从取得的资金的性质入手。主办律师认真阅卷,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后提出:邹某占有的资金不是国有资金,学术会议有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办,会议经费源于厂家赞助款,非重医附二院提供,所以,资金不属于国有资产。贪污罪中所侵犯的客体为国有资产的所以权,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其行为只能算是一个职务侵占行为。
4、从认定金额入手。主办律师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查找证据的漏洞,最终向法院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占金额高达26万,法院认定的数额不准。邹某在学术会议中曾经向财务部借款10万元,但是后面有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以票据等方式对该10万元进行结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10万元是否用于会议支出,更无法证明系邹某占有,更具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排除该10万属于侵占金额。
辩护结果:
在主办律师的据理力争、精彩辩护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将邹某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将侵占金额由原有的26万元减少到1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邹某犯职务侵占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主办律师鞭辟入里,精彩绝伦的法庭辩护,赢得了当事人的自由,赢取了当事人的信任,赢获了当事人的由衷感谢。
被告人:邹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系某医科大学职工,在担任某刊物编辑期间,以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套取现金的方式,捞取“好处费”2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邹某受贿金额为2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邹某亲属在一审判决后,果断的找到专做刑事辩护的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了智豪律师的专业咨询服务后,毅然的决定与智豪签订委托协议。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会见了邹某,了解到案件的详情,并向被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案情分析意见。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后,结合一审中辩护人提出的观点,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与依据,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在对材料进行逐一梳理后,向智豪团队提出本案,并参与讨论。
团队讨论会议:首先,由主办律师向团队介绍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审法院的判决情况;其次,由其他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就本案发表各自的意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最后,由主办律师就团队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
会后,主办律师根据会议讨论所得的意见,结合具体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查阅一审辩护意见后发现:一审辩护律师遗漏了诸多关键情节,一审辩护人只提出了主体资格不符合和有自首情节两个辩护理由,且法院一审判决中并未采纳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而智豪主办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并且对法院未采纳的观点进行了补充说明。二审中智豪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如下:
1、从会议性质方面入手。主办律师认真研究了学术讨论会的性质,向法院提出:学术讨论会是个人合伙召开,并非属于单位筹办,所以其行为并非为职务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2、从编辑部性质入手。主办律师在经过咨询调查后,向法庭提出:编辑部的性质并非为国家行政办事机构。编辑部主办方为华中医学会,华中医学会并非为国家机构或事业单位等性质。虽然重医附二院也承办了某杂志,但也不能改变杂志编辑部本身非行政办事机构的性质。
3、从取得的资金的性质入手。主办律师认真阅卷,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后提出:邹某占有的资金不是国有资金,学术会议有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办,会议经费源于厂家赞助款,非重医附二院提供,所以,资金不属于国有资产。贪污罪中所侵犯的客体为国有资产的所以权,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其行为只能算是一个职务侵占行为。
4、从认定金额入手。主办律师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查找证据的漏洞,最终向法院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占金额高达26万,法院认定的数额不准。邹某在学术会议中曾经向财务部借款10万元,但是后面有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以票据等方式对该10万元进行结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10万元是否用于会议支出,更无法证明系邹某占有,更具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排除该10万属于侵占金额。
辩护结果:
在主办律师的据理力争、精彩辩护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将邹某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将侵占金额由原有的26万元减少到1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邹某犯职务侵占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主办律师鞭辟入里,精彩绝伦的法庭辩护,赢得了当事人的自由,赢取了当事人的信任,赢获了当事人的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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