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2月9日出生,苗族,大学文化,重庆市某投资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某公安局执行拘留,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侦查终结后,于2012年11月4日被某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系某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底,经某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改委审批立项,某投资公司开始实施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筹资的“2009年廉租房建设项目”,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王某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征地补偿、项目报建、招投标工作等。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张某一起联系招标公司、并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张某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了该“2009年廉住房建设项目”。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在该项目实施招标前约定由王某帮忙承包到该项目,张某将按照工程造价约2100万元的百分之七给王某好处费140万元。张某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后,分多次给予王某共计105万元。案发后,王某在侦查机关已退清全部赃款105万元。
辩护方案:
王某归案后,王某家属聘请了当地某知名律师,王某被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后,王某家属对该律师的工作不满意。听闻智豪律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王某家属驱车数百里,慕名千里迢迢来到智豪律所咨询。智豪律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了王某家属,在详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张主任提出本案涉案金额依法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期刑,只有从主体身份存疑下功夫,并进一步核实王某是否在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行为,才可能为王某争取减轻判处10以下有期刑。王某家属觉得智豪律所张主任不愧是专业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和辩护的专家,有非常丰富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作为王某的第一辩护人,原辩护律师担任第二辩护人共同参与本案诉讼。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资深律师主办律师为其辩护,此时距开庭时间仅不到10天时间。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到看守所共会见被告王某4次以上,核实了她的重大立功问题。在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时,主办律师向法官提出了王某身份问题和其归案后可能存在重大立功的的问题,引起了法官的重视,并由法院协助从看守所调取了相关案件侦破的案卷证据。
开庭前,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到全所刑辩精英律师团进行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和最全的辩护观点。在庭审中,主办律师向法庭发表了汇聚智豪律所近30名刑辩精英律师智慧的辩护词,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1、根据现有证据及王某在上述“某投资公司”的实际职务和职责看来,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应以受贿罪论处;2、王某收受的105万元款项中,65万元有相应借款凭据,属于合法债权,应当从指控王某非法收受财务涉及的金额中扣除上述65万元,不作为涉案金额予以认定;3、被告人王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于有重大立功行为,建议对王某的刑罚减少50%基准刑;4、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赃款,已全部退出105万元,建议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5、王某在看守所文明改造先进个人评比中两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且其系初犯,恳请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重大立功、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赃款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虽然我们依然认为法院关于王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存在问题,但王某自认罚当其罪,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2月9日出生,苗族,大学文化,重庆市某投资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某公安局执行拘留,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侦查终结后,于2012年11月4日被某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系某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底,经某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改委审批立项,某投资公司开始实施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筹资的“2009年廉租房建设项目”,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王某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征地补偿、项目报建、招投标工作等。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张某一起联系招标公司、并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张某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了该“2009年廉住房建设项目”。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在该项目实施招标前约定由王某帮忙承包到该项目,张某将按照工程造价约2100万元的百分之七给王某好处费140万元。张某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后,分多次给予王某共计105万元。案发后,王某在侦查机关已退清全部赃款105万元。
辩护方案:
王某归案后,王某家属聘请了当地某知名律师,王某被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后,王某家属对该律师的工作不满意。听闻智豪律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王某家属驱车数百里,慕名千里迢迢来到智豪律所咨询。智豪律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了王某家属,在详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张主任提出本案涉案金额依法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期刑,只有从主体身份存疑下功夫,并进一步核实王某是否在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行为,才可能为王某争取减轻判处10以下有期刑。王某家属觉得智豪律所张主任不愧是专业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和辩护的专家,有非常丰富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作为王某的第一辩护人,原辩护律师担任第二辩护人共同参与本案诉讼。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资深律师主办律师为其辩护,此时距开庭时间仅不到10天时间。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到看守所共会见被告王某4次以上,核实了她的重大立功问题。在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时,主办律师向法官提出了王某身份问题和其归案后可能存在重大立功的的问题,引起了法官的重视,并由法院协助从看守所调取了相关案件侦破的案卷证据。
开庭前,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到全所刑辩精英律师团进行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和最全的辩护观点。在庭审中,主办律师向法庭发表了汇聚智豪律所近30名刑辩精英律师智慧的辩护词,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1、根据现有证据及王某在上述“某投资公司”的实际职务和职责看来,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应以受贿罪论处;2、王某收受的105万元款项中,65万元有相应借款凭据,属于合法债权,应当从指控王某非法收受财务涉及的金额中扣除上述65万元,不作为涉案金额予以认定;3、被告人王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于有重大立功行为,建议对王某的刑罚减少50%基准刑;4、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赃款,已全部退出105万元,建议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5、王某在看守所文明改造先进个人评比中两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且其系初犯,恳请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重大立功、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赃款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虽然我们依然认为法院关于王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存在问题,但王某自认罚当其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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