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阿三,男,生于1996年3月5日,彝族,文盲,无业,于2014年1月16日21日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文化大厦外,趁被害人蒲小梅不备之机,抢走其手中价值人民币3834元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在逃逸时,被群众、民警当场捉获。赃物已退还被被害人。
案件发生后,因阿三系未成年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指派陈静律师担任阿三的辩护人。
代理方案:
因该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是文盲,辩护律师自从接受指派就认真对待,不因为是援助案件而不尽心尽力。认为应该从感化教育方面入手,在与法院沟通时,主要从阿三的动机、社会危害方面等几个方面去博得法官的同情,被告人阿三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被告人阿三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受朋友邀约来重庆找工作,后因联系不到朋友,在重庆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而阿三文化程度太低,属于文盲,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让被告人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使其根本没有意识到抢夺他人手机属于犯罪行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
判决结果:
辩护律师在庭上充分发表了上述观点,最终法院判决阿三有期徒刑五个月,在法院宣告判决后,被告人被关押的刑期已经有五个月,马上予以释放。
本案处理中,智豪律师考虑到阿三的具体情况,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根据不同的诉讼性质,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取得了令被告人满意的效果。
被告人阿三,男,生于1996年3月5日,彝族,文盲,无业,于2014年1月16日21日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文化大厦外,趁被害人蒲小梅不备之机,抢走其手中价值人民币3834元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在逃逸时,被群众、民警当场捉获。赃物已退还被被害人。
案件发生后,因阿三系未成年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指派陈静律师担任阿三的辩护人。
代理方案:
因该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是文盲,辩护律师自从接受指派就认真对待,不因为是援助案件而不尽心尽力。认为应该从感化教育方面入手,在与法院沟通时,主要从阿三的动机、社会危害方面等几个方面去博得法官的同情,被告人阿三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被告人阿三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受朋友邀约来重庆找工作,后因联系不到朋友,在重庆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而阿三文化程度太低,属于文盲,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让被告人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使其根本没有意识到抢夺他人手机属于犯罪行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
判决结果:
辩护律师在庭上充分发表了上述观点,最终法院判决阿三有期徒刑五个月,在法院宣告判决后,被告人被关押的刑期已经有五个月,马上予以释放。
本案处理中,智豪律师考虑到阿三的具体情况,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根据不同的诉讼性质,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取得了令被告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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