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阮某,1997年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因日常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砍死,被害人伤口达数十处。被告人于案发后第三日在湖北公安部门自首。
经重庆市司法局指派,由重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援助,智豪刑辩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阮某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且家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阮某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被告人阮某犯罪情节恶劣,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办案部门多次谈论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辩护人与承办人员多次交换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办案部门研究后决定仍由基层法院审理。同时,由于被告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与其真实出生日期不符,案发时其不满十六周岁,辩护律师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告知检察院并让被告人家属提交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相关证据,经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真实年龄比身份证年龄小一岁,检察院在制作起诉书中已将此情况详细阐述并在开庭时提交证据予以了证明。同时本案属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保证案件程序的进行,也应对被告人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引导,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辩护人在看守所多次会见被告人,为其分析法律条文,告知诉讼程序,也代表其家属对其进行开导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愿意积极改造,努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因日常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砍死,被害人伤口达数十处。被告人于案发后第三日在湖北公安部门自首。
经重庆市司法局指派,由重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援助,智豪刑辩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阮某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且家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阮某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被告人阮某犯罪情节恶劣,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办案部门多次谈论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辩护人与承办人员多次交换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办案部门研究后决定仍由基层法院审理。同时,由于被告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与其真实出生日期不符,案发时其不满十六周岁,辩护律师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告知检察院并让被告人家属提交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相关证据,经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真实年龄比身份证年龄小一岁,检察院在制作起诉书中已将此情况详细阐述并在开庭时提交证据予以了证明。同时本案属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保证案件程序的进行,也应对被告人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引导,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辩护人在看守所多次会见被告人,为其分析法律条文,告知诉讼程序,也代表其家属对其进行开导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愿意积极改造,努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