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8月9日13时许,载客至本市渝中区某烤鱼店就餐,趁店内人员工作、收银台无人看管之机,利用收银台上放置的白色电工笔将柜台左侧锁闭的抽屉撬开,盗得人民币13000余元后逃离现场。上述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辩护方案:
该案案情简单,辩护人及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是被告曾某家中仍有患病妻子,曾某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并且夫妻二人目前正在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得知手术并未完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在刑事侦查羁押期间破例让被告曾某与妻子成功完成试管婴儿手术,目前妻子在家待孕无人照顾,曾某对这个家庭而言显得极为重要。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力求为被告争取到对其最好的结果,也是对曾某家庭最好的结果。
被告曾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多次供述一致稳定,无翻供行为,庭前就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也愿意缴纳一定的罚金。本案的社会影响较小,被告也积极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案发后,曾妻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减小了社会影响。并且本案系临时起意,被告曾某之前没有预谋及踩点行为,可看出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被告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并积极主动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考虑到被告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60余天的时间,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不会对居住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以及考虑到被告的家庭特殊情况,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曾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认为对被告曾某不宜适用缓刑,但对于部分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8月9日13时许,载客至本市渝中区某烤鱼店就餐,趁店内人员工作、收银台无人看管之机,利用收银台上放置的白色电工笔将柜台左侧锁闭的抽屉撬开,盗得人民币13000余元后逃离现场。上述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辩护方案:
该案案情简单,辩护人及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是被告曾某家中仍有患病妻子,曾某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并且夫妻二人目前正在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得知手术并未完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在刑事侦查羁押期间破例让被告曾某与妻子成功完成试管婴儿手术,目前妻子在家待孕无人照顾,曾某对这个家庭而言显得极为重要。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力求为被告争取到对其最好的结果,也是对曾某家庭最好的结果。
被告曾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多次供述一致稳定,无翻供行为,庭前就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也愿意缴纳一定的罚金。本案的社会影响较小,被告也积极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案发后,曾妻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减小了社会影响。并且本案系临时起意,被告曾某之前没有预谋及踩点行为,可看出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被告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并积极主动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考虑到被告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60余天的时间,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不会对居住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以及考虑到被告的家庭特殊情况,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曾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认为对被告曾某不宜适用缓刑,但对于部分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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