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2014-03-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江华县人民法院 (2011)华法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高中文化,住×××, 2010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华检刑诉[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迪清、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以润昊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损坏了其祖坟为由,与该公司发生纠纷,便纠集村民到洪水冲硫铁矿区,将矿区办公室的窗户、门、冰箱、电视机、皮卡车的玻璃等物品砸烂,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0 8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邓某、李某、安某某、李某1、唐某某、李某2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纪录,照片和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着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顺 国  
人民陪审员 蒋 建 生  
人民陪审员 刘 岗 山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 江 林  
(文章来源:司法库)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