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1)新刑初字第112号
2011年5月13日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金鹏,男,×年×月×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金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一个月。被告人桑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金鹏于2010年12月6日23时许,以本市建西花卉市场占用他家土地为由,伙同八名男青年来到平顶山市建西花卉市场值班室,强行将值班人员拉出,将值班室推到。7日凌晨1时许,桑金鹏再次伙同八名男子酒后来到花卉市场值班室,对室内值班人员进行殴打并强行撵出,随后几人将值班室推到翻至10余米外,致使值班室内办公桌等多数物品损坏,离开时又将花卉市场的玻璃墙的玻璃砸烂10余块。经鉴定,所损害物品共价值22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周**、贾*、吕*、马**、桑**、王**、周*的证言及被告人桑金鹏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身份证明、平西生态园土地使用协议书、土地界址图、证明、纠正分地协议、被损害单位设施损失情况、被损坏玻璃照片12张,被损坏桌子照片2张、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10)114号关于对被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金鹏纠集多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金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桑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金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晓丽
(文章来源:司法库)
2011年5月13日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金鹏,男,×年×月×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金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一个月。被告人桑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金鹏于2010年12月6日23时许,以本市建西花卉市场占用他家土地为由,伙同八名男青年来到平顶山市建西花卉市场值班室,强行将值班人员拉出,将值班室推到。7日凌晨1时许,桑金鹏再次伙同八名男子酒后来到花卉市场值班室,对室内值班人员进行殴打并强行撵出,随后几人将值班室推到翻至10余米外,致使值班室内办公桌等多数物品损坏,离开时又将花卉市场的玻璃墙的玻璃砸烂10余块。经鉴定,所损害物品共价值22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周**、贾*、吕*、马**、桑**、王**、周*的证言及被告人桑金鹏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身份证明、平西生态园土地使用协议书、土地界址图、证明、纠正分地协议、被损害单位设施损失情况、被损坏玻璃照片12张,被损坏桌子照片2张、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10)114号关于对被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金鹏纠集多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金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桑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金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晓丽
(文章来源:司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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