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0岁的刘务加和57岁的杨兴荣均为永胜县羊坪乡人。而华坪县谷爱珍;永胜县仁和镇的沈云会、徐孝美、陈大明;宁蒗县的补点补金、国家毛、马嘎嘎、阿西高加、张务牛、卢平;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韩艳军、汤阴县瓦岗乡韩保枝、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的张利芳等13名人员,他们大多只有30多岁,曾经互不相识,因为买卖婴儿,又把他们联系到了一起,他们大多只有小学文化,有的还是文盲,但从2010年3、4月至8月,在不足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拐卖13名婴儿到昆明、大理、永胜及河南省等地出卖牟利,为此,触犯了刑法,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拐卖儿童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务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兴荣等14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12000元至2000元。
新生婴儿大多被多次转卖
法院审理查明:(1)2010年3、4月,经被告人张务牛介绍,补点补金到宁蒗县以5000元买下新出生女婴带到永胜县城,经刘务加介绍以7000元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谷爱珍和韩艳军又以18000元卖给河南省安阳县韩某某收养。(2)2010年4月,马嘎嘎打电话请求国家毛帮忙联系出卖一名女婴,国家毛便联系刘务加,由刘务加叫补点补金到宁蒗县找到国家毛及马嘎嘎,以6000元买下该女婴,经刘务加联系,补点补金带到永胜县城以7300元卖给他人。(3)2010年4、5月的一天,马嘎嘎接到电话要求帮忙出卖一女,马嘎嘎便联系国家毛,国家毛又联系刘务加。后刘务加、杨兴荣到宁蒗县以4500元买下该女婴带到永胜县,以6900元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谷爱珍和韩艳军又以14000元卖给韩保枝带回河南老家抚养。(4)2010年4月,经刘务加介绍,谷爱珍、韩艳军以7100元从永胜县买下一名新生女婴带到河南省安阳县出卖。因到医院检查出女婴患有心脏病,谷爱珍、韩艳军将女婴带回永胜县以4500元退还给刘务加。后刘务加、杨兴荣经陈大明介绍,以6700元卖给张利芳,张利芳将女婴带到大理州下关市卖给他人。(5)2010年4月20日,徐孝美抱一女婴交由沈云会家喂养十多天以后,经徐孝美叫刘务加联系,由谷爱珍、韩艳军以7000元买走带到河南以16000元卖给韩保枝,韩保枝又以24500元卖给了河南省林州市杨某某夫妇。(6)2010年5月,一华坪县永兴乡人找到阿西高加要求帮忙介绍出卖一男婴,阿西高加便联系刘务加,由刘务加带谷爱珍前往购买,因婴儿身体状况差,谷爱珍未买,后刘务加、杨兴荣以10000元买下该男婴,又以14600元又卖给张利芳,由张利芳带到昆明卖给他人。(7)2010年4、5月,杨兴荣经人介绍以5000元买下一女婴,后经徐孝美介绍,杨兴荣以6700元卖给大理州宾川县黄某某作养女。(8)2010年5月,宁蒗县战河乡杨某某夫妇超生一女婴,由卢平联系刘务加将该女婴带到永胜县城,由刘务加联系,沈云会和徐孝美以6300元买下侍机出售。5月27日,沈云会、徐孝美被刑事拘留后,沈云会丈夫于29日凌晨将该女婴弃于永胜县仁和镇杨某某家门口,杨发现后报警,该婴儿已由他人领养。(9)2010年5月,刘务加、杨兴荣到宁蒗县跟他人以5000元买下一名女婴带到永胜以6600元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谷爱珍和韩艳军将女婴带到河南省以17000元卖给韩保枝,韩保枝又以22000元卖给安阳县的张某某夫妇。(10)2010年5月中旬,刘务加、杨兴荣到宁蒗县以4500元买得一女婴带到永胜以6800元卖给徐孝美、沈云会。同年5月26日,经刘务加介绍,沈云会、徐孝美以13500元买下一男婴,以l7500元又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同时将女婴抱去让二人查看。5月27日,沈云会、徐孝美抱着婴儿到永胜县六德卫生院与韩艳军、谷爱珍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婴儿被解救。(11)2010年6月16日,张利芳与文某某等人从怒江州兰坪县购买一男婴返回途中在大理被抓获,该男婴被解救。(12)2010年5月28日,刘务加、杨兴荣准备到宁蒗县买一婴儿时,被获知线索的公安人员抓获。另,2010年8月7日、15日,被告人阿西高加在华坪县永兴乡以900元和800元跟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了两辆盗窃的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两辆摩托车价值4316.78元。
父母卖亲生儿不是开脱罪责的理由
法院认为,刘务加、扬兴荣等15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婴儿10余名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刘务加参与拐卖婴儿11名(1起未遂);被告人杨兴荣参与拐卖7名(1起未遂);被告人谷爱珍、韩艳军参与拐卖7名(2起未遂);被告人徐孝美参与拐卖5名;被告人沈云会参与拐卖4名;被告人张利芳参与拐卖3名;被告人韩保枝参与拐卖2名;被告人补点补金参与拐卖2名;被告人国家毛、马嘎嘎参与拐卖2名;被告人阿西高加、陈大明、张务牛、卢平各参与拐卖1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务加、杨兴荣积极参与犯罪,有帮助介绍、也有自己买卖,处于核心地位;被告人谷爱珍、韩艳军在买了婴儿后,又转卖到河南,在整个犯罪链中起关键作用;被告人沈云会、徐孝美购买婴儿后待机出售,系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被告人韩保技、张利芳、补点补金积极参与买卖婴儿,因此,上列被告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而被告人国家毛、马嘎嘎、阿西高加、张务牛、陈大明、卢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西高加购买盗窃所得赃物的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谷爱珍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务加、杨兴荣、谷爱珍、韩艳军被抓获时尚未完成的交易为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婴儿大多是因超生或者生了女婴而被父母遗弃或出卖,应与绑架、拐骗、盗窃拐卖婴幼儿的犯罪危害性适当区别,但不能作为各被告人推脱罪责的理由。为此,丽江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管理漏洞有待加强
本案被买卖的婴儿女多男少,有的是在超怀超生后被父母出卖,有的可能确实存在交不起超生罚款的原因,但有的仍然是重男轻女思想作怪,案件还反映出有的地方基层计生管理工作缺失。为此,案件审理后,丽江中院组织合议庭办案法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及市公安局、市计生局、市妇联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通报该案审判情况,研究解决案件引申出的问题。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建华主持会议,并建议计生部门加强基层计生工作,对案件反映出的超生违法行为,要从行政角度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同时要关心关注女童成长,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抓好男女都是传宗接代的观念教育。
(作者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生婴儿大多被多次转卖
法院审理查明:(1)2010年3、4月,经被告人张务牛介绍,补点补金到宁蒗县以5000元买下新出生女婴带到永胜县城,经刘务加介绍以7000元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谷爱珍和韩艳军又以18000元卖给河南省安阳县韩某某收养。(2)2010年4月,马嘎嘎打电话请求国家毛帮忙联系出卖一名女婴,国家毛便联系刘务加,由刘务加叫补点补金到宁蒗县找到国家毛及马嘎嘎,以6000元买下该女婴,经刘务加联系,补点补金带到永胜县城以7300元卖给他人。(3)2010年4、5月的一天,马嘎嘎接到电话要求帮忙出卖一女,马嘎嘎便联系国家毛,国家毛又联系刘务加。后刘务加、杨兴荣到宁蒗县以4500元买下该女婴带到永胜县,以6900元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谷爱珍和韩艳军又以14000元卖给韩保枝带回河南老家抚养。(4)2010年4月,经刘务加介绍,谷爱珍、韩艳军以7100元从永胜县买下一名新生女婴带到河南省安阳县出卖。因到医院检查出女婴患有心脏病,谷爱珍、韩艳军将女婴带回永胜县以4500元退还给刘务加。后刘务加、杨兴荣经陈大明介绍,以6700元卖给张利芳,张利芳将女婴带到大理州下关市卖给他人。(5)2010年4月20日,徐孝美抱一女婴交由沈云会家喂养十多天以后,经徐孝美叫刘务加联系,由谷爱珍、韩艳军以7000元买走带到河南以16000元卖给韩保枝,韩保枝又以24500元卖给了河南省林州市杨某某夫妇。(6)2010年5月,一华坪县永兴乡人找到阿西高加要求帮忙介绍出卖一男婴,阿西高加便联系刘务加,由刘务加带谷爱珍前往购买,因婴儿身体状况差,谷爱珍未买,后刘务加、杨兴荣以10000元买下该男婴,又以14600元又卖给张利芳,由张利芳带到昆明卖给他人。(7)2010年4、5月,杨兴荣经人介绍以5000元买下一女婴,后经徐孝美介绍,杨兴荣以6700元卖给大理州宾川县黄某某作养女。(8)2010年5月,宁蒗县战河乡杨某某夫妇超生一女婴,由卢平联系刘务加将该女婴带到永胜县城,由刘务加联系,沈云会和徐孝美以6300元买下侍机出售。5月27日,沈云会、徐孝美被刑事拘留后,沈云会丈夫于29日凌晨将该女婴弃于永胜县仁和镇杨某某家门口,杨发现后报警,该婴儿已由他人领养。(9)2010年5月,刘务加、杨兴荣到宁蒗县跟他人以5000元买下一名女婴带到永胜以6600元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谷爱珍和韩艳军将女婴带到河南省以17000元卖给韩保枝,韩保枝又以22000元卖给安阳县的张某某夫妇。(10)2010年5月中旬,刘务加、杨兴荣到宁蒗县以4500元买得一女婴带到永胜以6800元卖给徐孝美、沈云会。同年5月26日,经刘务加介绍,沈云会、徐孝美以13500元买下一男婴,以l7500元又卖给谷爱珍和韩艳军,同时将女婴抱去让二人查看。5月27日,沈云会、徐孝美抱着婴儿到永胜县六德卫生院与韩艳军、谷爱珍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婴儿被解救。(11)2010年6月16日,张利芳与文某某等人从怒江州兰坪县购买一男婴返回途中在大理被抓获,该男婴被解救。(12)2010年5月28日,刘务加、杨兴荣准备到宁蒗县买一婴儿时,被获知线索的公安人员抓获。另,2010年8月7日、15日,被告人阿西高加在华坪县永兴乡以900元和800元跟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了两辆盗窃的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两辆摩托车价值4316.78元。
父母卖亲生儿不是开脱罪责的理由
法院认为,刘务加、扬兴荣等15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婴儿10余名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刘务加参与拐卖婴儿11名(1起未遂);被告人杨兴荣参与拐卖7名(1起未遂);被告人谷爱珍、韩艳军参与拐卖7名(2起未遂);被告人徐孝美参与拐卖5名;被告人沈云会参与拐卖4名;被告人张利芳参与拐卖3名;被告人韩保枝参与拐卖2名;被告人补点补金参与拐卖2名;被告人国家毛、马嘎嘎参与拐卖2名;被告人阿西高加、陈大明、张务牛、卢平各参与拐卖1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务加、杨兴荣积极参与犯罪,有帮助介绍、也有自己买卖,处于核心地位;被告人谷爱珍、韩艳军在买了婴儿后,又转卖到河南,在整个犯罪链中起关键作用;被告人沈云会、徐孝美购买婴儿后待机出售,系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被告人韩保技、张利芳、补点补金积极参与买卖婴儿,因此,上列被告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而被告人国家毛、马嘎嘎、阿西高加、张务牛、陈大明、卢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西高加购买盗窃所得赃物的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谷爱珍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务加、杨兴荣、谷爱珍、韩艳军被抓获时尚未完成的交易为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婴儿大多是因超生或者生了女婴而被父母遗弃或出卖,应与绑架、拐骗、盗窃拐卖婴幼儿的犯罪危害性适当区别,但不能作为各被告人推脱罪责的理由。为此,丽江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管理漏洞有待加强
本案被买卖的婴儿女多男少,有的是在超怀超生后被父母出卖,有的可能确实存在交不起超生罚款的原因,但有的仍然是重男轻女思想作怪,案件还反映出有的地方基层计生管理工作缺失。为此,案件审理后,丽江中院组织合议庭办案法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及市公安局、市计生局、市妇联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通报该案审判情况,研究解决案件引申出的问题。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建华主持会议,并建议计生部门加强基层计生工作,对案件反映出的超生违法行为,要从行政角度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同时要关心关注女童成长,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抓好男女都是传宗接代的观念教育。
(作者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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