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一:地方法规库
分类二:北京
颁布时间:1993-11-08
有效时间:1993-11-08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检发(1993)第54号)
各区、县院、铁检分院及各基层院,市、分院各处室,清河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要重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办工作。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5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应依法立案侦查。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院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连同案卷报送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经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院主管检察长批准。
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三处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在填写《立案审批表》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批准。
三、在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增加新的罪名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附后),并携卷到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汇报。
四、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备案,仍按京检发(1993)第29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检察部门自行侦查案件备案报告及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数额在10万元以上案件的备案材料均报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上报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备案。
五、各区县检察院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时,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积累办案经验,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院报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
分类二:北京
颁布时间:1993-11-08
有效时间:1993-11-08
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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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检发(1993)第54号)
各区、县院、铁检分院及各基层院,市、分院各处室,清河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要重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办工作。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5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应依法立案侦查。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院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连同案卷报送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经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院主管检察长批准。
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三处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在填写《立案审批表》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批准。
三、在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增加新的罪名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附后),并携卷到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汇报。
四、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备案,仍按京检发(1993)第29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检察部门自行侦查案件备案报告及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数额在10万元以上案件的备案材料均报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上报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备案。
五、各区县检察院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时,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积累办案经验,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院报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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