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陈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由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赖某在其所有房屋内容留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朱某、陈某亦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前后共计容留二十余名卖淫女卖淫2600余次,累计收取嫖资人民币27万余元,从中抽取人民币11万余元。法院认为,赖某、朱某、陈某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联系沟通案情,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对案件情况交换意见。根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情,以及与办案单位的意见交换中掌握的情况,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是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承办律师将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智豪刑事案件团队进行讨论研究,得出团队律师意见。辩护内容主要围绕着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根据起诉书内容,容留卖淫的场所由赖某提供,系赖某容留这些小姐卖淫,其中指出陈某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故,容留卖淫的系赖某,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第二,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中记有小姐卖淫次数的记帐本笔迹是否本人、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侦查机关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第三,结合案件的结果、陈某平时的品行以及家庭情况,陈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积极表示悔罪,此外陈某家有年幼女儿,妻子没有工作,仅靠陈某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故,本着刑法的“宽严相剂”的政策精神,对陈某应当从轻判处,同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对部分事实认定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的辩护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简介:
陈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由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赖某在其所有房屋内容留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朱某、陈某亦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前后共计容留二十余名卖淫女卖淫2600余次,累计收取嫖资人民币27万余元,从中抽取人民币11万余元。法院认为,赖某、朱某、陈某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联系沟通案情,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对案件情况交换意见。根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情,以及与办案单位的意见交换中掌握的情况,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是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承办律师将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智豪刑事案件团队进行讨论研究,得出团队律师意见。辩护内容主要围绕着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根据起诉书内容,容留卖淫的场所由赖某提供,系赖某容留这些小姐卖淫,其中指出陈某在赖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故,容留卖淫的系赖某,陈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第二,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中记有小姐卖淫次数的记帐本笔迹是否本人、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侦查机关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第三,结合案件的结果、陈某平时的品行以及家庭情况,陈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积极表示悔罪,此外陈某家有年幼女儿,妻子没有工作,仅靠陈某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故,本着刑法的“宽严相剂”的政策精神,对陈某应当从轻判处,同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对部分事实认定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的辩护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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