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卖淫嫖娼(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因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检举、揭发他人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六十七条)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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