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⑶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⑷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⑸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⑵项至第⑸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⑶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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