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02-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5号
  【发布日期】2013-11-11
  【生效日期】2013-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1日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规范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