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某会所老板,住重庆市江北区,因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渝中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指控于2011年起与他人共谋,在某区宾馆开设房间,介绍女服务员在房间上班,在有嫖娼人员到来时具体安排房间进行性交易,并按比例提成。同案归案后李某被公安网上追逃。
当事人李某来我所咨询时尚未自首,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承办,主办律师听取李某的陈述后,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取得最好的判决结果。李某听从主办律师的意见,在主办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后考虑到李某的认罪态度和自首情节,成功对其取保候审。后在庭审中,主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指控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指控于2011年起与他人共谋,在某区宾馆开设房间,介绍女服务员在房间上班,在有嫖娼人员到来时具体安排房间进行性交易,并按比例提成。同案归案后李某被公安网上追逃。
当事人李某来我所咨询时尚未自首,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承办,主办律师听取李某的陈述后,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取得最好的判决结果。李某听从主办律师的意见,在主办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后考虑到李某的认罪态度和自首情节,成功对其取保候审。后在庭审中,主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指控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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