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组织卖淫罪险涉黑恶,监视居住会见难,主犯辩护成功无罪

2022-12-28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擅长涉黑涉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新型网络犯罪等
员工被判刑,老板反而被无罪释放,你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
我可以很负责地告诉你,刑事案件里不要轻易说不可能三个字。我就办理过类似这样一起看似不寻常,但实则翻案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
还记得那是一个深夜,我刚结束另外一个职务犯罪案子准备工作正打算休息,就接到一个老同学的电话。我跟他平时虽多有联系,但这么晚打来找我,这还是第一次。
“智勇主任,不好意思这么晚打扰。但我一个朋友出事了,很着急,你看现在能不能出来见个面,我们当面沟通?”
我一看表,已经12点过了,但我还是答应他,说马上收拾一下就去茶楼见面。我做刑事律师这么多年,深知刑事案件因为关乎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一旦一个人身陷刑案,不仅仅是当事人一个人的灾难,更牵动几个家庭。我带领智豪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领域二十年,也一直要求所有的律师都谨记“刑案无小事”。正因为此,在我的朋友圈同样流传着这样一句玩笑话,说“平时最好不要给张智勇打电话,打他的电话准没好事儿”。
通过我同学的介绍,我才知道涉案的这位当事人名叫李斌(化名),他投资涉猎行业广泛,其中就有涉案的这家酒店。这间酒店共三个股东,现在全被抓了。此次涉案就是因为酒店内设的洗浴中心涉黄,当场被控制了不少正在交易的男女和十几位正在等待业务的技师,除此之外洗浴中心的承包人以及分管这块业务的几名中层经理也一并被带走刑事拘留了,现在最麻烦的是,听说办案机关成立了专案组,据说还要深挖,还可能往涉黑恶势力上靠,怎么办?
 
首次会见-建立嫌疑人信心
有人说,个体能力在国家机器面前显得非常渺小。的确,有些人刚被抓时会因为紧张、害怕,云里雾里地被牵着鼻子走,真的、假的、做过的、没做过的照単全说。在那种强大压力和压迫感下,除了“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配合,好像就再别无选择。而且像类似李斌这种案件,如果突破口确实在主观明知方面,那么当事人的口供更是尤为重要,有时候说错一句话、没核对自己的笔录,或者多了几个字,都可能成为自己“认罪”甚至重罪的灾难性的证据。
好在,我是李斌入所后第一个来会见他的人。李斌目前并没有认罪,他坚称自己不知情,是无罪的。他说“侦查人员说了,其他股东都指认我了;他们又说我认了马上给我办取保。我实话实说,我心动了!但我还是坚持说我要等我的律师来!”说到这里李斌忍不住笑了,“公安听我说要等律师,还问我是不是香港影视剧是不是看多了,他们还说我的案件专门有个专案组在负责,领导非常重视,让我最好配合,否则要让我把牢底坐穿”。
我问李斌:“你除了涉嫌组织卖淫,还有什么可能涉嫌违法的事实?”
“除了酒店的事情,专案组还问我我一些几年前放水找人收过账,我有点担心他们把事情翻出来乱查。”
“你委托谁去收的账?具体怎么收的过程你是否清楚?”
“我委托的收账公司收的,后来我才听说有些收账人员有恐吓、跟踪、骚扰、堵门的情况,一个事发时我并不知道他们这样干,二是债务绝对是真实的”。
听到这里我立马警惕了起来,因为我办过的不少的涉黑涉恶的案件,一旦有“放水”,大多都要找“社会人员”催收,催收中又难免伴随着一些暴力讨债、威胁、滋扰的行为,什么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就一哄而上,往涉黑涉恶上靠的危险系数将大幅度上升。再加上像李斌这样名下资产众多的企业家,一旦被认定为是黑恶势力的“头目”,就很有可能被判重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那就是妥妥的人财两空!
我一直认为,刑事辩护不能只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未雨绸缪”也应该是重中之重。从事刑事辩护20多年来,我不时听说有不少律师告诉家属,在侦查阶段不能看卷宗,会见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仅仅只能传个话。但我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虽然谁都无法准确预言下一次提讯的内容,但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要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完整详细地“复盘”,梳理案件的脉络,也要提醒当事人要“事事想在前头”,要有忧患意识,提前做好预案——又保证如实供述,又小心被“违规下套”。
我告诉李斌,虽然司法实践中,因收账的行为延伸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但单纯收账是不能和犯罪划上等号的。如果只是因为某笔真实的欠款找专业的收账公司,并支付了合理性的劳务费、辛苦费,对收账过程一概不问,只看结果,对其中可能采取的一些违法手段不明知、没默许、没追认,是不能刑事处罚的,不然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此外,我再次向李斌强调涉黑涉恶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违法特征、控制特征”四个特征的司法认定。补充道:“一些司法机关把一般的讨债行为,放高利贷行为认定涉黑涉恶是不对的,不是真正的黑恶势力,那是故意拔高黑社会、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和中央打黑除恶的决心是违背的。”
李斌是个聪明人,他听得很仔细,重点之处他不时在自己的手心上画字写字。李斌边听边告诉我:“他自己确实不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不论是洗浴中心的承包人还是那些技师,自己一个都没见过,更没跟他们开过什么动员大会,说我参与和知道完全是那些人乱说的,甚至自己和那两个股东平时都不太联系,偶尔见面才说两句。”
告别之前,我提醒李斌,“如果侦查人员在后面的提讯中有将案件往黑恶势力发展的倾向也不要怕,智豪律师所是专打刑事案件的事务所,对于这类案子我们有经验,如果真的不幸被拔高认定,作为你的律师不会畏手畏脚,一定会坚持正义,拿起法律武器帮你打好这场反击战,该控告的就要积极控告,该反映的也要马不停蹄的去找上级反映,”,
会见完,我已经预测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大概写法:李斌伙同其他两名股东,为招揽客源、给酒店增收,决定由酒店洗浴中心承包人负责招揽技师,通过制定、规定入职费、请销假制度、保证金、卫生费、轮钟室等规章制度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并由管理人员对陪侍价格及卖淫价格进行定价,为住店客人提供有偿卖淫服务,李斌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
刑拘变指定监视居住,较真“会见难”
意料之外的是,顺利的首次会见刚结束,李斌的家属就接到一个噩耗,李斌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
 
不过意料之中的是,我们申请再次会见时,被拒绝会见了。而且被拒绝的理由相当“新奇”—“领导不同意”。岂有此理,“法大还是权大?”不过我们不可能坐以待毙,因为我的当事人被指定监视居住一天,就不知道要在里面受到怎样的煎熬,必须火线救援。
回到智豪律所办公室,我们马上准备控告信,递交同级检察机关要求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同时,我们还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要求他们通知下级机关立即整改。很多时候,我都是亲自去交,力争找到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我就找他的同事或领导,要是都不在我就坐在大厅等候,这样的“坐班式”辩护并非是表演,而是要让处理单位看到我们辩护人“问题不解决,就坚决不离开”的决心。更何况,我们的投诉合情合理合法。
我表明了态度:如果侦查机关坚持要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以此收集的证据将来也很有可能会丧失证据的合法性资格,与其这样,还不如早日将偏离的轨道扳转回来,否则我们会不停控告!在我们连轴转的投诉下,侦查机关终于同意了会见。
我马上去会见,好在第一次会见时我和李斌沟通得很清楚,虽然在指定监视居住阶段他“遭受了巨大压力”,比如被固定在椅子上一个姿势几个小时不让动弹,又如经常被告知还拒不交代的话就请他老婆过来喝喝茶—“小心弄你老婆一个洗钱罪”......
不过,李斌仍然还是零口供,这也为下一步逮捕环节打下了好的基础。
案件到了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关键一周。我拿着早就准备好的法律意见去找到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微微一笑,说“公安查到的小姐已经到10人了,就凭这点他们几个股东法定刑都是10年以上,怎么可能不批准逮捕呢?”
我说,“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这一点我们也知道是没有争议的,但关于李斌的主观明知——”。
我还没说完,检察官就把我打断了:“张律师,这个案子不仅是有言辞证据指向他,而且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能够证明李斌主观知情的客观证据,而且是直接的客观证据,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你们律师自然就晓得了,到时候你也要劝劝他,不要作无谓的抗争。”
“客观证据……?”
李斌从来没跟我提起过,我去会见他告知这一情况时,他也完全摸不着头脑,究竟是什么样的把柄能够让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如此笃定?我和他都陷入了沉思……
无法点击的文件,铁案显曙光
虽然这个案子涉案人数较多,但在批准逮捕后两个月内公安机关还是非常有效率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虽然按照目前的认定李斌即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唯一值得庆幸的是,起诉意见书上只列举李斌涉嫌组织卖淫这一项罪名,而其他两位股东则同样因为放水、委托他人收债而被套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估计到了起诉时他们难逃黑恶势力的指控。
随着阅卷,困扰我和李斌两个月的谜底也终于揭开了。
原来是一份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
证据材料反应,这份文件是洗浴中心转行不久后,从一个股东的微信上发给李斌的,文件内容虽然没有明目张胆的提到卖淫嫖娼的字眼,但一些词汇显然是涉黄的“行话”、“黑话”。
但李斌自述他是压根都没见过这份文件!
要证明一个人做了某件事很容易,但要证明一个人没做某件事,除非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据”,否则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
不过再困难的问题,只要它不是坚如磐石的真相,那么就肯定留有缝隙。
果不其然,我在反复阅卷后发现了这样一个反常的情况,正常来说,甲给乙发微信,这份微信截图要作为刑案证据的话需要甲乙双方分别确认捺印,但发给李斌的微信截图,是从发送者,也就是一名股东的手机上提取的,只有该股东的签字捺印,侦查机关并未将截图展示给李斌要他指认,甚至没有就此问题提讯过李斌,是因为证据过于确凿不需要李斌本人确认吗?我看未必。
更无厘头的是,一方坚称发送了,一方坚称没收到,本处于势均力敌的证据,居然得到了第三人(另一个股东)的印证。该股东在笔录中称“我是看着他发给李斌的,他肯定收到了。”不仅让人心生疑虑,文件是凌晨两点过发送的,这个时间点,两名中年男子能凑在一起、一个盯着另一个发微信,可能性又有多少?
本案最关键的,还是要看到李斌的微信界面是如何!
但李斌的手机被扣押了,这该如何是好呢?
我再次翻阅全卷,发现侦查机关并未提取李斌手机上的任何内容,既然李斌的手机没有侦查价值,也不是作案工具,而且每月需要按时向银行还款,我就顺势向侦查机关和检察院都提交了申请,请求将手机返还给家属。拿到手机后,经过李斌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我用手机验证码登陆了李斌的微信,找到了他和那位股东的聊天框,打开一看,确实有这份文档,但“文件已过期”?!!
 
此时我不敢轻举妄动,我怕我擅自点开破坏了现有的证据。我马上联系了一个公证处,保存了全套电子证据。结合嫌疑人的“没有换过手机、不清楚文件内容”的供述,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足以认定李斌不清楚洗浴中心具体服务内容。
再次复盘整个证据,指认李斌的其中一个股东,也是给李斌发微信的那个股东,说自己曾给李斌打电话讲过这个模式,但侦查机关没有查到二人有通话记录一一被推翻;他又说李斌参加过公司会议,但洗浴中心的承包人及技师都没有辨认出李斌,其他酒店中层也只说听说过有三个老板,但只见过两个也被推翻;他接着说曾给李斌发过洗浴中心业务策划方案,也就是那份微信文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斌并没有打开,微信的前后文也无法证明李斌就这份文件有过任何反馈;最后一点,就是他曾将洗浴中心的收益通过现金方式分给李斌——但在案只有这位股东从自己的银行卡取现的记录,并无现金流向的记录。至于另外一位股东的说法,全部是听这位股东说、看这位股东做的传来证据,不具有单独的证明效力。在言辞证据存在相互矛盾,而客观证据又达不到证明李斌接收、阅读过文档、主观明知这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这一凿凿铁案无疑就不攻自破,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在检察机关反复研讨后,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决定给关押了半年的李斌办理了取保候审并立即释放了,没过多久,其余同案犯被悉数起诉到法院,后来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有人说,刑事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但我告诉你,只有小孩子才讲对错,法律人只讲证据!如果每个律师都先入为主、情感用事,仅凭直觉判断好人坏人,这样不会让世界充满更多正义,反而还令更多冤屈难伸。
这或许就是刑辩律师的使命吧,即便承受流言蜚语、背负冷眼嘲笑,依然内心炙热,专注于案件本身,永远踏在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路上。我想,我也一直会为这个目标,在我余下的职业生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奋斗终身!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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