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1968出生,重庆市南岸区人,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6日被逮捕,该案于2012年5月21日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 2012年6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0月19日接受其家属委托,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提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何智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即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相关卷宗,掌握了该案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是认为应当对其认定自首,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未对此进行认定。围绕是否应对王某某认定自首的焦点问题,何智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情细节、进行充分沟通。该案又经过两次开庭,最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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