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嫌疑人徐XX,男,40岁,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0月被批准逮捕。
嫌疑人的家属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委托团队律师进行办理该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找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徐XX,了解了基本案情。辩护律师多次找到承办单位交换意见,认为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并找到徐XX单位出具以往表现证明,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徐XX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法院对其轻判缓刑。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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