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初,被告人凌某用自己经营的货车在本市高新区陈家坪替货主运送了一车钢材到四川省都江堰,凌某发现在办理运送货物的过程中,货主并不看身份证,也无相关的货运手续,因此觉得有机可乘,便产生了利用签订虚假运输合同进行诈骗的意图,凌某将自己运营的渝CG0022货车换成川M08641,并办理了相关的假行车证,2005年8月16日,凌某在本市高新区陈家坪与运输公司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人将成功运输公司一批硬线盘元运送至成都,该盘元重29.449吨,价值102482元,凌某当场收取了承运费2400元,凌某聘请驾驶员银某驾驶川M08641货车将该批刚才运送到成都双流,销赃获款9万余元。智豪辩护团认为,凌某退还赃款106600元,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处以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普通诈骗罪罪名不当,被告凌某应当犯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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