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容留卖淫罪 不属情节严重二审改判之辩

2013-10-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王某,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3月18 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某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利用其余妯娌李某两家人在重庆市某小区共同购置的房屋开设“某洗浴中心”以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李某进行具体管理。2008年3月15日20时许,李某在“某洗浴中心”当班时介绍、容留嫖娼者唐某某、蒋某某、黄某某与该中心服务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随即被公安人员现场捉获。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捉获,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
   智豪刑辩团队接受委托集体研究讨论后制定了辩护思路,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故应从有关最新司法解释上入手,从有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证据不足出发,积极向法院交纳罚金,并向中级法院提出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中院予以采纳。遂撤销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X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改判上诉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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