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1947年出生,重庆长寿人,大学文化程度,许某某在任职期间,徇私渎职,支持和纵容重庆某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违规经营。截止到1998年11月底,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5亿元。期间,许某某之子先后收受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吴某所送人民币10余万元、港币5万元、及名牌手表一块。
许某某在任职期间,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给重庆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现该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为止,银行对该公司的贷款未收回。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许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智豪刑事律师团,委托智豪律师团为许某某辩护,徐某成功轻判
许某某在任职期间,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给重庆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现该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为止,银行对该公司的贷款未收回。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许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智豪刑事律师团,委托智豪律师团为许某某辩护,徐某成功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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