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在受公司委托购买桐油时,未查看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未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轻信诈骗集团,以致所抽样检验的样品被调包,购回200桶假桐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还分别收受供货方贿赂8000元和2000元,故指控二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后李某某家属找到智豪刑事律师团为其辩护,智豪律师团队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在法庭上作出精彩辩护,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后李某某家属找到智豪刑事律师团为其辩护,智豪律师团队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在法庭上作出精彩辩护,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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