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此有规定: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于以上法律规定及立法解释,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如何理解“个人决定”
这里的个人,应当不局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个人决定”应当是指违反了平时的资金决策程序、使用制度。例如为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问题,通过个别领导的批准,而违反了通常情况下的领导集体讨论体制,亦应当认定为“个人决定”。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于以上法律规定及立法解释,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如何理解“个人决定”
这里的个人,应当不局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个人决定”应当是指违反了平时的资金决策程序、使用制度。例如为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问题,通过个别领导的批准,而违反了通常情况下的领导集体讨论体制,亦应当认定为“个人决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