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首先对本案被害人陈X在因家庭琐事中丧失生命表示遗憾及惋惜,同时也代表王XX本人及亲属对被害人的父母表示歉意。
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做出罪轻的辩护意见,故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客观的讲,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特别是起诉书指控陈X在西城天街附近吵骂并殴打了王XX。虽然,夫妻之间的吵骂和殴打的行为绝不是王XX持刀伤人的理由,但客观上,该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诱因作用,因此对王XX在量刑上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二、关于王XX的具体犯罪情节问题。
当侦查机关3月26日第一次讯问被告人为什么用刀刺陈X时,被告人回答:“因为他当时在打我,我想把刀拿出来吓一吓他,让他不打我了,但他还是在打我,我就不小心把他刺到了”。这个说法真实可信。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时,王XX在批捕前并不知道陈X已死亡,王警官也亲口告诉辩护人:没告诉王XX实话,说被害人一直在抢救治疗。故其第一次供述是真实表述。结合汪元学的证言:“她右手持刀,嘴上一直在自言自语,说“我不是故意的”,当时我们都在劝她”。因此,辩护人认为王XX没有要刺伤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情节不属于严重性质。
三、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半年左右,因感情不好经常炒架,家庭矛盾不断加深直至本案发生。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本案正是属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因此本案的被告人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大。
四、王XX的到案情况。
虽然王XX一直提到她让其他人帮忙打120报警的证据没有得到印证,但王XX刺伤陈X后,一直想过去看陈X,被劝阻,但他一直没有逃离现场的意图和行为,而是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具有一定的酌定从轻情节。
五、王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在看守所内,王XX一直不断地给陈X父母写信,请求他们原谅,现在陈X的父母在开庭前一天,主动写了一份谅解书,叫王XX亲属去拿来,今天上午已交给法庭。
六、王XX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悲剧,是一出典型两个家庭家破人亡的悲剧。两人新婚不久,不仅是一个美满的小家的破裂,而且是两个大家庭的破裂,陈家因此失去了一个优秀的儿子,王家的女儿王XX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即将受到漫长的刑罚处罚。本案系家庭琐事及小纠纷引发的,系当事人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该案件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陈X父母对被告人做出了谅解和提出依法从轻判决的请求,辩护人也希望王XX以后好好改造,悔过自新,出狱后孝敬陈X父母,尽到一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对得起如此通情达理的父母。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谢谢法庭。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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