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包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现在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包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包XX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包XX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观恶意不大。
因被告之弟包中福接到亲戚肖XX电话说在工地被老板打了(有包中福4月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页以及肖XX 4月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三页、证人吴XX 4月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为证),赶到现场后看见警察将肖XX带上警车,被告认为不应该将受害人带上警车,即使要带也应该将打人者一起带上警车。被告人并非是要故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只是个人认为民警执行公务有失公平公正。
- 民警张XX被摔倒在地不是被告人故意造成的,情节轻微。
事发当时,被告人不是故意要将民警摔倒。事实经过是:包YY想靠近长安警车阻止民警将肖XX带上警车,有个较瘦的民警阻拦他,被告人怕包YY吃亏就去拉这个民警,这时旁边又过来一个较胖的民警,两个民警拉住被告人对他说有什么事到派出所去说,被告人使劲想挣脱,谁料被告人自己先摔倒了,同时也把那个较瘦的民警拉倒在地。被告人没有与民警发生任何扭打,只是和民警发生了推搡。因此被告人行为情节轻微。
三、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被摔倒在地的民警自诉腰部受伤,软组织受伤有一定的疼痛,但恢复很快,不会对身体器官功能造成影响。其次,事发当时正值午休时间,工地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正在休息,围观人员较少,未造成大的混乱,也没有破坏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
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过程,没有任何隐瞒和虚假陈诉,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被告积极、主动要求家属向法院交付人民币1000元,愿意赔偿受伤民警的医药费、营养费,并对受伤民警表示深深的歉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包XX妨害公务的主观恶意不大,执法民警的受伤不是被告人故意造成,情节轻微;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此前被告人一直是守法的公民,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等处罚和劳动教养;被告人妻子无业且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请合议庭考虑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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