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罗XX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罗的二审辩护人,先发表二审辩护意见。
- 关于罗被一审认定为主犯是不恰当的。
- 罗没有贩卖给郑光琴,郑原来和罗系恋人关系,在证词中,郑的证词不属实,郑说共购买了17.8次毒品,但不能提供出每次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的证人,数孤证。郑系吸毒人员,罗原来多次给郑提供帮助,提供资金多达数千元,二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交易。
- 罗在运输行为中不是主犯,罗的供述关于出资人是田孟盛,邀约人,指使人等均是田在负责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 具体到本案,罗的主犯的证据不充分,在案的其他被告仅能证实罗参与其中,并不能证实罗是出资人等等
- 罗与田关系好,到案后在中院开庭后公安机关承办人在提讯时还没如实告知田参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田是真正幕后出资的老板,但能和其他被告人印证田参与的犯罪的事实和田自己的供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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