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黄XX亲属的委托,担任黄的二审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XX有罪的证据不充分,同意黄XX本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证据间不能形成完全排他的证据锁链。
1. 一审认定黄XX有罪的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
结合本案,对夏XX而言是人赃俱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无从抗辩,而相对于黄XX来说,由于毒品与毒资都没有从黄XX家中或者身上查获,事实上能认定的黄犯罪事实的证据只是夏XX和黄XX的有罪供述,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犯罪事实,其他证据包括控方提供的毒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和陶XX、钱X、吴XX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黄的贩毒事实。
证人陶XX的证言仅证明夏XX到成都及现场被抓获的事实,其证言与黄无关。至于吴XX的证言也只能证明5月1号夏XX与黄XX在小区有过接触,这点上黄XX并没有否认,据黄称其与夏见面后只是将几包成都特产锅巴交给夏,并没有给夏毒品,而关键在于5月1号两人小区见面时是否如夏供述那样,当时黄除锅巴外还有将毒品交给他的事实,亦还是如黄其后无罪供述称当时他仅只交给夏成都特产锅巴,在这两种可能都存在的情况下,此证据是不能排除后一种可能性。当证据存在疑点或两者皆可认定或两者皆不好认定,即应当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至于通话记录清单,完全可以解释两人是朋友关系间通话,并不能以此证明其两人共谋犯罪的事实。综合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些证据不能认定黄的犯罪事实。故我们认为本案指控黄XX只有言词证据,没有针对黄XX充分、确实的客观证据。
2,黄XX的前几次有罪供述是吸食毒品后的不清晰状态下完成的,且是在没有给与合理休息时间下,连续讯问得到的不真实的口供,不应当作为定罪证据,具体理由在后面予以详细论述。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据以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足,证据间不能形成锁链。
二、二审合议庭经评议如坚持认定有罪,则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论罪不应当判处死刑,有如下的从轻辩护观点供合议庭参考:
1、由于公安机关介入,黄XX和夏的交易实际还没有完成,夏XX客观上没有支付对价,毒资没有实际交给黄,连夏从所谓的下家雷兵处都没有收到毒资,从一般毒品犯罪的犯意、联络、议价、交付毒品、交付毒资等完整过程上看,贩卖毒品的交付毒资的最重要的过程没实施完毕,犯罪情节上论罪不应当判处死刑。
2.黄XX不是源头毒贩,黄XX是从下到大的好朋友要求帮忙买毒的情况下,而且从夏XX的笔录和电话清单反应是夏XX多次要黄帮忙买毒,临时找黑娃购买的冰毒,并不是长期多次贩卖或长期囤积毒品待售的情况,不属于毒品会议纪要必须死刑的适用范围。
3.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不宜判处死刑列举了几条:(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本案中,黄XX要吸食毒品,黄是初犯,毒品没流入社会前全部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没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危害较轻,黄和夏XX的作用不是相当的问题,而是黄只比夏轻,论罪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具体二人的作用大小辩护人下面在论述),黄XX不符合被判处死刑的实际掌握标准。
4、一审认定黄和夏的判决明显存在3点判罚不公的情形:
1. (1)从一审认定的事实看:黄XX是一个行为贩卖毒品,而夏是贩卖和运输行为两个行为,而且一审对夏定的贩卖运输毒品两个罪名,而黄只有一个行为,其犯罪行为、情节明显小于夏XX,《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部分:“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该会议纪要的精神是虽不对夏XX数罪并罚,但还是应当在量刑时从重考虑,而本案的一审判决恰巧相反,对一个罪名的黄XX从重,而对二个罪名的夏XX从轻,判法明显不公,有违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2)对比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夏XX的之所以没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的描述理由是:鉴于夏不排除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可能等,及具有不确定性而判处的死缓,也就是说,一审的逻辑是帮人代购就可以从轻,而对黄而言,现有证据完全能确定黄XX是帮夏XX购买毒品,而完全能确定黄是帮朋友夏XX代为购买(夏XX的每次供述说的清清楚楚的,而且供诉一直稳定),却没有作为黄罪轻的考虑,我想,一审之所以没有对夏XX判处极性是还考虑夏XX不是毒品的源头卖家,但是现有证据非常清楚地表明黄也不是源头卖家,黄从黑娃处买来卖给夏,都是中介获利(黄准备获利1万,夏准备获利1.5万,黄获利还少5000元),严格说来,毒品案件纪要明确规定:上下家关系不是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合并审理有利于诉讼成本资源问题,那么,就不能以排序而言,来区别黄和夏的量刑,不是共同犯罪是不能把排序作为参考价值的,我们认为,这也是对黄XX司法判罚不公。
(3)关于犯意的提起和主观恶性上看,黄均远远小于夏。
买毒的犯意的提起是夏XX,夏XX的第一次5月2日1.05分到3点的笔录显示:“ ”,是夏主动问黄是否能搞到毒品,黄才说帮其问问,4月7号打电话联系黄,黄没有,4月27日夏再联系黄,黄仍没有大宗毒品,说只有两小包自己吸食的。4月30号夏XX到成都后,黄说仍没有大宗毒品,仍只有小包毒品,以上说明贩卖毒品的犯意提起不是黄XX,而且黄没有待售的现成毒品,不是毒品的源头卖家,主观恶性不深。 虽然和黄的有罪供述有一定的出入,黄说是自己4月20几号就买到毒品和黄主动联系夏买毒品的,但是我们结合公安机关3月14日得对夏XX的立案决定书和群众的举报线索“有夏XX的男子大量从成都买毒回来贩卖,且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等立案决定书的描述”,结合黄XX录像非常疲倦和夏XX非常清醒的的录音录像的状态说明夏的说法更具真实性,还有就是一审中公诉机关出具的关于3月到案发前的电话监听的"情况说明"显示:"夏XX在3月至4月期间多次主叫黄XX问,那个,要什么时候,大约多久,黄XX分别回答,月初,月中旬,月底等",夏XX的几次笔录均和监听电话记录吻合,我们认为夏XX的说法更具合理性和真实性,那么,采纳夏XX关于犯意提起和联络细节的供述是理所应当的,所以客观上整个买毒的犯意是夏提出来,夏XX还多次督促黄联系黑娃购毒实施的。所以两相比较,两人犯意的提起、情节、主观恶性,黄XX明显小于夏XX。
当然,目前,夏XX没有被检查机关依法抗诉,那么,显然不能加重夏XX的刑法处罚,为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及判决的平衡性,理应对黄XX从轻改判。
3本案事实上和证据上的疑点论罪也不应当判处死刑。
(1)黄XX有罪供述部分存在的问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样作为被告人的黄XX被抓获时尿检呈阳性,办案机关又明知其吸食了毒品,其中同步录音中第12分01秒到03秒时段办案人员说了一段话“你以前说你吸了,头脑不是很清醒”等话当时是为了来提示黄回忆包装袋的颜色等,(正好印证了黄XX是才吸食毒品不久的真实性而且侦查人员是明知头脑不清醒的事实),黄是公安人员在其没有正常休息神志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提取的口供,办案机关侦察员对黄XX连续进行了四次讯问,第一次5月2号的零时三十分到两点四十分。中间只间隔了三个小时,第二次又从凌晨6点到7点一刻,扣除看笔录和第二次讯问的准备时间等条件及被抓后惊魂未定的因素,完全能确定办案人员整夜都没有让黄XX睡一点觉,第三次紧接着从5月2号的早上10点30分至11点38分又进行讯问,黄XX被抓之前打牌已经熬了个通宵,正准备睡觉就被捉获,又连续两天黄XX处于被连续讯问状态,监控录相非常清晰表明黄在被审讯中无数次出现疲劳神情恍惚的状态,和夏XX的录像是天壤之别,甚至多次出现头部长时间不能抬起的状态(监控15分-16分左右25分-26分多,27分05秒-27分40秒左右)以及签字时也直观看出其极度疲劳埋头不起的状况。更需要指出的是,办案机关人员是几拨人轮换讯问,连办案人员自己都非常疲倦,在黄的第一次录像的第二部分的光碟中的0分33秒钟3分15秒时,可以清楚的听见办案人员也是哈愜连天的,可以想象,办案人员都没睡觉,怎么可能让你黄XX睡觉呢?且第一次与第二次连续通宵审讯时没有进行同步监控录音录相,在办案人员对黄供述有相对掌控和把握后,第三次、四次讯问才进行同步的录音录相,综上由于侦查机关取得黄XX的有罪供述程序上是至少是存在疑点的。
(2)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至关重要定案证据——讯问黄XX同步录音录相证据未经控辨双方质证,直接以此认定黄XX在接受讯问时“问题切题,说话流畅,思维正常”,系程序违法。
关于黄XX的有罪供述是在吸毒品后,公安机关连续夜审,不让其休息的情况下作出的,取证程序和证据上存在瑕疵,至少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该具体情况。
2.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及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而一审庭审时,并没有当庭播放音像经控辨双方质证,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的第十页的16项证据“视听资料”做了证据的引用,判决中引用了没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这不仅剥夺了黄XX和辩护人的质证认证的权利,一审判决是存在重大问题的判决。
黄付款给黑娃的16.5万没有查明来源去向,也没有相关的支付毒资的依据。毒品检测阳性,黄实际上要吸毒,与录音录像中黄反复强调的自己不吸毒是相矛盾的,也说明录音录像存在问题。
死刑证据规则
5.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证据必须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6. 以上的程序问题和证据存在疑点的问题,按照死刑证据规则的规定是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5,黄XX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有茶楼、饭馆等正当的生活来源,不是靠贩卖毒品为生的毒贩源头卖家,不是最高法院判处必须死刑的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辩护人提交了关于黄XX的居委会出具的表现情况的证明和品行的参考材料显示黄XX是爱心人士,长期收留残疾人士冷志刚,居委会、街坊邻居都为黄XX求情,希望能为其从宽处罚,请合议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更重要的要体现公平工正的司法原则,考虑到本案存在的部分问题和实际情况,建议法庭对一审判决予以从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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