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玉飞,绰号“小飞”,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木孔乡。2004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10月29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年ll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晓,潮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玉高,绰号“老二”,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木孔乡。因本案于201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勇,绰号“马仔”,男,l980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岚头镇。因本案于201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看守所。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敖玉飞、敖玉高、刘勇抢劫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梅、邓某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敖玉飞、敖玉高、刘勇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敖玉飞、敖玉高与同案人徐永鹏(已判刑)事前通谋抢劫作案。2010年5月11日下午4时许,由敖玉高驾驶一辆摩托车载敖玉飞、徐永鹏携带剪刀、铁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安县龙湖镇下阁洲村韩江堤顶路段伺机作案。当发现被害人马某银、郭某贵、张某国三人正在韩江边钓鱼时,敖玉飞持一玻璃瓶砸打马某银的头部,敖玉高、徐永鹏各持剪刀、铁钳威胁被害人后抢走三被害人的一辆白色女庄“望龙”牌48C助力车、一辆“豪光”牌太子男庄二轮摩托车、一部“安利普”手机(赃物共值7338元)及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0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由敖玉飞驾驶一辆男庄太子二轮摩托车载敖玉高、刘勇,携带一根伸缩棍及一把剪刀片窜至潮州市枫溪区田头何村韩江堤顶路段。在发现被害人邓某友、陈某梅夫妻二人在韩江边钓鱼,一辆粤M3K549红色男庄二轮摩托车(价值3010元)停放在堤顶后,被告人一伙决定抢劫该辆摩托车。被害人陈某梅发现被告人一伙形迹可疑即走上堤顶看管摩托车。见此情形,敖玉高及刘勇携带上述作案工具下到江边假装观看邓某友钓鱼并伺机抢劫作案,而敖玉飞则留在堤顶对付陈某梅。随后,敖玉飞先动手殴打陈某梅,与此同时,敖玉高、刘勇也动手殴打邓某友。邓某友奋起反抗,敖玉高遂持伸缩棍、刘勇持剪刀片朝邓某友的头部及身体乱打乱扎。在打斗过程中,邓某友掉进韩江,刘勇遂捡起邓某友掉在地上的一串钥匙,然后与敖玉高一起跑上堤顶,用钥匙试图开走被害人的摩托车。因无法启动摩托车,被告人一伙遂逃离现场,被害人邓某友溺水死亡的尸体在翌日下午才被打捞上岸。
认定原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敖玉飞、敖玉高、刘勇无视国家法律,合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共同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梅、邓某春因本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敖玉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敖玉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刘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梅、邓某春因本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73653.21元,由被告人敖玉飞赔偿78143.94元,由被告人敖玉高赔偿47754.64元,由被告人刘勇赔偿47754.6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敖玉飞上诉称:其没有和刘勇事先通谋,其没有直接致男被害人死亡,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敖玉飞在第一宗抢劫没有事先密谋、主动踩点、确定作案目标,而是临时起意。2、第二宗抢劫敖玉飞没有事先预谋和携带作案工具,且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敖玉飞直接造成,其在本案中比其他两名被告人作用较次,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敖玉飞从轻处罚。
上诉人敖玉高上诉称:第二宗抢劫中,其没有和敖玉飞、刘勇事先同谋,且男被害人是刘勇先动手殴打,是刘勇无意间用力过大推下水的。请求重新判决。
上诉人刘勇上诉称:其没有参与事先密谋,作案工具剪刀片是敖玉飞给的,其主观上没有谋财害命,男被害人是敖玉高推下水,与其没有直接关系。其归案后坦白交代,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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