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2013-08-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七、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中请法律援助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八、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九、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中心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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