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二审减刑之辩

2013-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4月4日生,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03年10月7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男,1985年12月14日生,重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3年10月7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秦某和秦谋谋以洗头为名,进入南岸区某理发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关注店门,对店主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共同抢走被害人价值八百余元的手机2部,以及营业款200余元,全部赃款共他们挥霍。在审理中,二被告人委托其亲属退出全部赃款1400元。在一审中,秦某和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时,两位被告人慕名找到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他们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刻为他们分别指派了辩护律师并前去会见被告人,又多次调取证据材料研究,就一审量刑情节在所内开展讨论,共同商讨辩护方案,最终在法庭上,本所辩护律师提出二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又系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过本所律师的辩护,最终二人由一审时的五年有期徒刑改为了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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