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犯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郑某,196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基建处处长,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4.5万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金额1.5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一般数罪不适用缓刑,辩护律师任务艰巨。

重庆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系自首、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且触犯多个罪名的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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