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轻判(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人王某,196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审计部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55万元,个人分得15万元,另外还单独收受贿赂13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请托的的事项是受上级领导的安排,在帮忙的过程中职务便利不明显,在帮忙的具体事项上没有最终的决定及表决权提出了当事人系自首、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已退清所有赃款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听取了辩护律师关于从犯及自首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提下,最终判决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的前提下,不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的判决,辩护律师已为当事人取得了最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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