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刑事律师网办理无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付某受贿案被决定取保候审(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付某男1975年2月15日生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受贿被某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付某被拘押前系某国家机关的科长,因涉嫌在办理编制某施工单位的文件中收取共计6家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6万余元。
  智豪刑辩团队接受委托积极向有关检查机关联系会见和了解相关的案件事实,在依法会见后了解到付某的身份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其机关单位的高级工程师,智豪团队成员讨论后提出付某属专家型的人才,在某一领域有特殊专长,在被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中是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收取的会务费和专家勘验费,大部分收受款项系其劳务所得,与其职务上的关联性不大,故我们向有关部门提出律师意见和取保申请书,近日,承办律师得到亲属激动的电话通知,付某已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释放回家。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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