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成功判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章某利用担任重庆某化工厂磅员的职务之便利,为个体运煤户李某运来的煤炭过磅计量时,多开车次、虚报计量,共虚开磅码单70余车次,虚填购煤数量700余吨,骗取购煤公款10万余元。被告人章某从中分得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已推出非法所得全部赃款。后其家属委托智豪辩护团为其辩护,辩护团提出,本案系李某提起,厂里规章制度不健全,给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案发后章某能坦白认罪,积极退清赃款,检举李某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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