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7日,被告人廖某在江北区永利浸渗设备厂职工宿舍,盗走李某移动电话一部,价值1485元,同年11月6日,被告廖某在其父陪同向公安机关自首,智豪辩护团认为:被告廖某已退还赃物,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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