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范某,男,汉族, 2018年*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月10日,当事人家属前来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据家属介绍,案发于2018年*月8日晚上,范某邀约同事李某、王某等人共谋将车间生产的产品偷出后贩卖谋利。当晚,三人一共从车间内拉出500多个产品,货值仅30万元。*月9日,三人在厂里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律师辩护
*月10日,范某家属被告知范某涉嫌盗窃罪被抓,且涉案金额近30万元。范某家属立即到智豪所咨询,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范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月10日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范某。
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智豪律师第一判断是:本案应当属于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并且按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会明显轻于盗窃罪。
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分别与承办公安民警和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沟通有关罪名的辩护意见。智豪律师提出:范某作为公司生产线的线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范某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到车库查获所有显示屏,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范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然,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险。希望检察院对范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范某,男,汉族, 2018年*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月10日,当事人家属前来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据家属介绍,案发于2018年*月8日晚上,范某邀约同事李某、王某等人共谋将车间生产的产品偷出后贩卖谋利。当晚,三人一共从车间内拉出500多个产品,货值仅30万元。*月9日,三人在厂里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律师辩护
*月10日,范某家属被告知范某涉嫌盗窃罪被抓,且涉案金额近30万元。范某家属立即到智豪所咨询,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范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月10日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范某。
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智豪律师第一判断是:本案应当属于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并且按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会明显轻于盗窃罪。
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分别与承办公安民警和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沟通有关罪名的辩护意见。智豪律师提出:范某作为公司生产线的线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范某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到车库查获所有显示屏,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范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然,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险。希望检察院对范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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