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兰山区某村的支部书记,2008年国家补贴的粮食款下发到该村。该村所在的管区书记刘某找到李某,说起其亲戚因生意用钱,要从该村借钱,于是李某很痛快的答应了,从粮补款中拿出15万元借给了刘某。到期后刘某没有归还,一直到案发李某被刑事拘留也未偿还。智豪刑事律师团接受委托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让其归还了挪用的15万元。法院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鉴于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并积极归还了挪用款项,成功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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