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多人签订合同骗钱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会怎么判决?

2023-07-20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20XX年4月因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XX年5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XX〕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自20XX年10月起,以骗取被害人租金及押金为目的,对外出租其居住的但无实际产权的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并以线下签订合同或线上约定的方式将该房屋一房多租。期间,被告人蒋某先后与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被害人魏某、齐某线上约定出租该房屋,从而骗取上述6名被害人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86,05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活动。
20XX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魏某、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蒋某的户籍资料、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月12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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