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虚构房源骗定金,如何量刑?

2023-05-08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1992年生,高中文化,房产中介,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XX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9月1日,被告人贺某虚构上海市浦东新区XX民宅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郝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00元。
20XX年9月19日,被告人贺某虚构有小区出租房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郝某3,000元。
20XX年9月29日,被告人贺某虚构上海市浦东新区XX民宅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郝某53,000元。
20XX年10月17日、18日,被告人贺某虚构上海市XX民宅系其受托出租房源的事实,以收取租房定金为名,骗得被害人周某30,000元。
20XX年11月24日,被告人贺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郝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关某、赵某、白某、沙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房屋租借协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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