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付某向被害人赵某谎称其具有走私缅甸翡翠玉石后出售成品的相关渠道,虚构可以合伙投资境外玉器生意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90余万元。后将骗得钱款用于“抖音”平台赌石及多个网络平台赌球挥霍殆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付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付某向被害人赵某谎称其具有走私缅甸翡翠玉石后出售成品的相关渠道,虚构可以合伙投资境外玉器生意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90余万元。后将骗得钱款用于“抖音”平台赌石及多个网络平台赌球挥霍殆尽。
20XX年2月14日,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付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其与被告人付某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转账凭证等,证实被告人付某以合伙投资境外玉器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国家反诈数据大平台数据调取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付某的银行卡在涉案期间的资金进出情况。
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付某手机中调取的赌博平台(冠亚、乐鱼)聊天记录、部分投注情况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付某在多个赌博平台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付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的事实。
5.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付某的到案情况。
6.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付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付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付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14日起至2033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付某向被害人赵某谎称其具有走私缅甸翡翠玉石后出售成品的相关渠道,虚构可以合伙投资境外玉器生意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90余万元。后将骗得钱款用于“抖音”平台赌石及多个网络平台赌球挥霍殆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付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付某向被害人赵某谎称其具有走私缅甸翡翠玉石后出售成品的相关渠道,虚构可以合伙投资境外玉器生意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90余万元。后将骗得钱款用于“抖音”平台赌石及多个网络平台赌球挥霍殆尽。
20XX年2月14日,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付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其与被告人付某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转账凭证等,证实被告人付某以合伙投资境外玉器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国家反诈数据大平台数据调取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付某的银行卡在涉案期间的资金进出情况。
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付某手机中调取的赌博平台(冠亚、乐鱼)聊天记录、部分投注情况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付某在多个赌博平台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付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的事实。
5.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付某的到案情况。
6.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付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付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付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14日起至2033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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