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4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4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金某犯诈骗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XX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赵某、被告人金某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20XX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金某发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牛肉汤粉面馆”、“果蜜园优选”两家店点外卖,实际配送距离比饿了么平台计算的距离要短,饿了么平台每单会根据高德地图推荐的路线距离多结算配送费。张某利用上述计费规则刷空单200余单,共计骗取饿了么平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万余元;金某利用上述计费规则刷空单70余单,共计骗取饿了么平台6000余元。
20XX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XX年4月14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XX年4月15日,被告人金某经民警电话联系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XX年4月20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魏某、薛某、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报案书、饿了么后台数据,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金某均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超龙系初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系初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4日起至20XX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4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4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金某犯诈骗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XX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赵某、被告人金某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20XX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金某发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牛肉汤粉面馆”、“果蜜园优选”两家店点外卖,实际配送距离比饿了么平台计算的距离要短,饿了么平台每单会根据高德地图推荐的路线距离多结算配送费。张某利用上述计费规则刷空单200余单,共计骗取饿了么平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万余元;金某利用上述计费规则刷空单70余单,共计骗取饿了么平台6000余元。
20XX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XX年4月14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XX年4月15日,被告人金某经民警电话联系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XX年4月20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魏某、薛某、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报案书、饿了么后台数据,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金某均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超龙系初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系初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4日起至20XX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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