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可以安排人员在方舱工作,骗取被害人报名费37500元

2023-06-15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虚构可以安排人员在本市青浦区的方舱参加工作的事实,要求被害人李某1、江某、李某2、向某等人招揽人员,骗取报名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500元,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其到案前已退出11,500元。
2022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已向被害人退赔共计2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建议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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