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驼奶粉,法院如何量刑?

2023-05-09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1996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于2010年4月23日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女,1991年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钟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始,同案人员汪某、计某、钟某(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以上海市宝山区XX饭店二楼作为办公地点,低价购入驼奶粉,陆续招募代理人员及合作讲师,由代理人员电话联系老年人并专车接至上址进行“餐推”,通过讲师虚设人设、夸大功效、虚假实验、允诺低价新疆行和扫码显示驼奶粉虚高价格再以“老年人优惠打折福利大放送”为噱头优惠出售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1月,共计骗得计某等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2021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作为代理,参与诈骗数额约为人民币2万元;202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钟某作为代理,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万余元。
2022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钟某均已赔偿相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员汪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钟某的供述,相关签字确认的宣传照片、文字材料、转账记录、购买记录,西安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表格,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钟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钟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均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退赃情况等,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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