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会计核算部主任,家住常宁市宜阳镇城北居委会解放北路102号。
因本案于2008年7月3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承标,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邓承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997年8月中专毕业被分配至常宁市邮政局工作。
2005年7月开始从事邮政储蓄农业补贴资金代发业务。
2008年4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设立。
被告人李某某仍从事此业务。
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单位同事的拉拢下开始购买地下“六合彩”。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不仅将自己的全部积蓄亏损掉,还背上了一些债务,萌生了挪用单位公款购买地下“六合彩”,翻本后再补上的想法。
于是利用自己从事农业补贴资金代发业务的便利,从2007年1月5日至2008年7月间,多次将单位代发平台的农补资金转至自己的工资账户上及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帐户和地下“六合彩”庄家的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上,累计转出资金5385655元。
通过冲正转回代发帐户3517469元。
2007年4月25日以现金方式归还贷发帐户114950元。
至案发时,尚有1753236元未能归还。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753236元,主要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案发时,被公安机关扣押赃款145444.89元,尚有1607791.11元未退还。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宁市公安局调查了解其购买“六合彩”问题时,主动交待了用其经管的农村粮补资金购买“六合彩”赌博挪用公款的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谢革军、周万亮。
本案在审理中,通过本院调查取证了解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经手粮补代发资金工作期间造成粮食两补资金亏损871599.72元,亏损资金全部由该行发放到农户帐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贻武、李文辉、董少文、周万亮、龙地银、董志斌、唐忠平、谢革军、张玲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银行转帐凭证,帐户明细账资料,2007年7月李某某在电脑硬盘上的数据资料、扣押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支行的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中国邮政储蓄证明、任职文件、衡阳市邮政管理调动表、异动表、常宁市公安局关于李某某归案及相关情况说明,本院(2008)常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关于李某某经手两补资金亏损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至今未能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挪用的公款,应予继续追缴返还给垫付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邓承标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从事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调查时,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单位粮补资金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另: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罪犯谢革军、周万亮。
且两人都已判刑,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的规定,应以立功论处。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871599.72元,返还给垫付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08年7月3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承标,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邓承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997年8月中专毕业被分配至常宁市邮政局工作。
2005年7月开始从事邮政储蓄农业补贴资金代发业务。
2008年4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设立。
被告人李某某仍从事此业务。
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单位同事的拉拢下开始购买地下“六合彩”。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不仅将自己的全部积蓄亏损掉,还背上了一些债务,萌生了挪用单位公款购买地下“六合彩”,翻本后再补上的想法。
于是利用自己从事农业补贴资金代发业务的便利,从2007年1月5日至2008年7月间,多次将单位代发平台的农补资金转至自己的工资账户上及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帐户和地下“六合彩”庄家的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上,累计转出资金5385655元。
通过冲正转回代发帐户3517469元。
2007年4月25日以现金方式归还贷发帐户114950元。
至案发时,尚有1753236元未能归还。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753236元,主要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案发时,被公安机关扣押赃款145444.89元,尚有1607791.11元未退还。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宁市公安局调查了解其购买“六合彩”问题时,主动交待了用其经管的农村粮补资金购买“六合彩”赌博挪用公款的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谢革军、周万亮。
本案在审理中,通过本院调查取证了解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经手粮补代发资金工作期间造成粮食两补资金亏损871599.72元,亏损资金全部由该行发放到农户帐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贻武、李文辉、董少文、周万亮、龙地银、董志斌、唐忠平、谢革军、张玲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银行转帐凭证,帐户明细账资料,2007年7月李某某在电脑硬盘上的数据资料、扣押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支行的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中国邮政储蓄证明、任职文件、衡阳市邮政管理调动表、异动表、常宁市公安局关于李某某归案及相关情况说明,本院(2008)常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关于李某某经手两补资金亏损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至今未能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挪用的公款,应予继续追缴返还给垫付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邓承标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从事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调查时,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单位粮补资金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另: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罪犯谢革军、周万亮。
且两人都已判刑,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的规定,应以立功论处。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871599.72元,返还给垫付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宁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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