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存入银行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9-01-0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0)红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
 
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0年5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巴山精密滤材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巴山精密滤材有限公司内设机构三产办公款的职务之便,分三次共挪用公款79000元存入其个人基金帐户用于申购基金,从事营利活动。
 
案发前,被告人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沈××、张××等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新乡市巴山精密滤材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存入银行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南川区律师辩护 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 重庆城口县律师辩护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 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
· 曾某因挪用公款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决
· 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