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11-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2015年4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南省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7月2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
 
现因涉嫌犯窝藏罪,2015年10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5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沛、张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10、2014年1月1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因涉嫌犯窝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10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因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指定居所对其监视居住并予以释放,2016年5月20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满;2016年6月3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12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彩霞、贺圭胤,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1(在审理过程中脱逃,已上网追逃,另案处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6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及各辩护人刘沛、张俊、李彩霞、贺圭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其发展的下线人员黄某某、徐某1、张某1、蒋某、方某、刘某1等近30名传销人员,从江西省萍乡市到娄底市娄星区城区发展”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窝点分布于长青办事处、花山办事处、乐坪办事处、大科办事处等居民区的出租房内。
 
王某某为该传销组织中的大B级别老总。
 
该传销组织结构严密,层次明确,自上而下分为大B、小B、大C、小C、D、E六个级别。
 
在王某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的C级别领导和业务员在网上发布假招工信息,大肆发展下线,从他人手里骗取财物。
 
运用”金字塔”运营模式实行逐级管理。
 
后王某某提拔被告人黄某某为该传销组织中的B级别老总,提拔徐某及刘某1、蒋某(在逃)、张某1(另案处理)、方某、刘某3、杨某1、吴某2(均在逃)为黄某某下面的大C级别领导。
 
2014年以来,该传销组织在娄底市娄星区城区发展迅速,成员达100余人。
 
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提拔蒋某(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吴某2、刘某4、邹某、黄某、唐某、汪某、徐某2等35人)、张某1(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魏某、王某2、董某、郭某1、黄钦英、杨某2、严某、邓某、吕某等20人)、方某、刘某3(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陈某4、许某等9人)、杨某1(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张某2、安泰和、郭某2等5人)、徐某1(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陈某2、徐某3、高某、邢某等20人)、刘某1等人为小B级别老总,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的直接领导。
 
2015年5月,徐某1被被告人王某某提拔为小B级别老总,除了直接组织、领导C级别管理的下线人员外,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领导下,还负责为王某某到各传销窝点收取传销人员上缴的财物。
 
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组织领导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以要求加入该组织的人员至少交3900元钱购买虚构产品名”黛姿诗贝”的名义获取非法利益,其下的传销组织头目将收取的财物汇入王某某的户名为62××89和62×××22的建设银行账户,或者以现金的方式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按照他的分配方式,将提成款返还给B、C级别的传销组织头目。
 
经公安机关侦查,其两张银行卡的非法交易金额达到12970554元。
 
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了王某某现金40万元,扣押了徐某1现金4.8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1等人经营的娄底市”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人员以找工作的名义将湖北籍被害人陈某1骗至娄底,随后被带到该组织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三元市场一民房的传销窝点内,该窝点头目陈某2按照王某某、黄某某、徐某1等传销组织领导人定下的规则,安排蔡某、张某3成、王某1等人对陈某1进行控制,强迫陈某1加入传销组织,致使陈某1失去人身自由。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2015年9月7日10时许,被害人陈某1又被陈学武安排蔡凯、邢太友、王晓东、杜龙等人转移到了娄底市娄星区学院路美天宾馆610房间继续限制人身自由。
 
该传销窝点由邢某、蔡某负责管理,邢某、蔡某安排王某1做陈某1的”老师”,负责看守陈某1,做陈某1的思想工作,并安排了该窝点的其他传销人员即肖某1、周某、苏某、刘某5、杜某、余某、陈某3等人看守陈某1,陈某1吃饭、睡觉、上厕所均由以上人员轮流看守。
 
2015年9月13日12时许,陈某1从该宾馆610房间窗户跳下,在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三、窝藏罪
 
2015年9月7日,被害人陈某1被非法拘禁在娄底市娄星区学院路美天宾馆的610房间内,2015年9月13日12时坠楼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1为了藏匿涉案人员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王某某先后提供8000元现金给黄某某,黄某某安排徐某1将8000元现金汇给陈某2,并安排陈某2将该窝点的10余名传销组织成员转移到江西省萍乡市一传销窝点继续从事传销活动,陈某2按照王某某、黄某某、徐某1的安排,将这8000元用于邢某等10余名传销人员的转移、租房和生活开支。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检举揭发邢某、肖某1等人非法拘禁陈某1,并带领民警在萍乡将肖某1、邢某、王某1、杜某(均已判决)等人抓获。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在长青居民点一小区抓获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张关平和王显风。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义,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情节严重;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三百一十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黄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有一般立功情节。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回答辩护人提问时对非法拘禁和窝藏的事实予以否认,其坦白情节不能认定。
 
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其余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王某某没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1因非法拘禁坠楼死亡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因果关系;王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并未要求其组织人员对新发展的人员采取拘禁措施;王某某与陈某2、邢某等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王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不是犯罪集团,与犯罪集团有本质的区别,王某某不应对陈某1因非法拘禁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3、王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人数和金额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4、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积极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与陈某2等人构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话,那本案中就不存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愿意认罪。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黄某某没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1因非法拘禁坠楼死亡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因果关系;黄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并未要求其组织人员对新发展的人员采取措施;黄某某与陈某2、邢某等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黄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不是犯罪集团,与犯罪集团有本质的区别,黄某某不应对陈某1因非法拘禁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3、被告人黄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且系从犯。
 
4、黄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积极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经营的娄底市”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人员以找工作的名义将湖北籍被害人陈某1骗至娄底,随后被带到该组织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三元市场一民房的传销窝点内,该窝点头目陈某2按照王某某、黄某某等传销组织领导人定下的规则,安排蔡某、张某3成、王某1等人对陈某1进行控制,强迫陈某1加入传销组织,致使陈某1失去人身自由。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2015年9月7日10时许,被害人陈某1又被陈学武安排蔡凯、邢太友、王晓东、杜龙等人转移到了娄底市娄星区学院路美天宾馆610房间继续控制人身自由。
 
该传销窝点由邢某、蔡某负责管理,邢某、蔡某安排王某1做陈某1的”老师”,负责看守陈某1,做陈某1的思想工作,并安排了该窝点的其他传销人员即肖某1、周某、苏某、刘某5、杜某、余某、陈某3等人看守陈某1。
 
陈某1吃饭、睡觉、上厕所均由以上人员轮流看守。
 
2015年9月13日12时许,陈某1从该宾馆610房间窗户跳下,在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其发展的下线人员黄某某、徐某1、张某1、蒋某、方某、刘某1等近30名传销人员,从江西省萍乡市到娄底市娄星区城区发展”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窝点分布于长青办事处、花山办事处、乐坪办事处、大科办事处等居民区的出租房内。
 
王某某为该传销组织中的大B级别老总。
 
该传销组织结构严密,层次明确,自上而下分为大B、小B、大C、小C、D、E六个级别。
 
在王某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的C级别领导和业务员在网上发布假招工信息,大肆发展下线,运用”金字塔”运营模式实行逐级管理,从他人手里骗取财物。
 
后王某某提拔被告人黄某某为该传销组织中的B级别老总,提拔徐某1及刘某1、蒋某(在逃)、张某1(另案处理)、方某、刘某3、杨某1、吴某3(均在逃)为黄某某下面的大C级别领导。
 
2014年以来,该传销组织在娄底市娄星区城区发展迅速,成员达100余人。
 
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提拔蒋某(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吴某2、刘某4、邹某、黄某、唐某、汪某、徐某2等35人)、张某1(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魏某、王某2、董某、郭某1、黄钦英、杨某2、严某、邓某、吕某等20人)、方某、刘某3(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陈某4、许某等9人)、杨某1(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张某2、安泰和、郭某2等5人)、徐某1(其下有大C至E级别传销组织成员陈某2、徐某3、高某、邢某等20人)、刘某1等人为小B级别老总,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的直接领导。
 
2015年5月,徐某1被被告人王某某提拔为小B级别老总,除了直接组织、领导C级别管理的下线人员外,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领导下,还负责为王某某到个传销窝点收取传销人员上缴的财物。
 
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组织领导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以要求加入该组织的人员至少交3900元钱购买虚构产品名”黛姿诗贝”的名义获取非法利益,其下的传销组织头目将收取的财物汇入王某某的户名为62××89和62×××22的建设银行账户,或者以现金的方式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按照他的分配方式,将提成款返还给B、C级别的传销组织头目。
 
经公安机关侦查,其两张银行卡的非法交易金额达到12970554元。
 
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王某某现金40万元,扣押徐某14.8万元。
 
三、窝藏罪
 
2015年9月7日,被害人陈某1被非法拘禁在娄底市娄星区学院路美天宾馆的610房间内,2015年9月13日12时坠楼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为了藏匿涉案人员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王某某先后提供8000元现金给黄某某,黄某某安排徐某1将8000元现金汇给陈某2,并安排陈某2将该窝点的10余名传销组织成员转移到江西省萍乡市一传销窝点继续从事传销活动,陈某2按照王某某、黄某某、徐某1的安排,将这8000元用于邢某等10余名传销人员的转移、租房和生活开支。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检举揭发邢某、肖某1等人非法拘禁陈某1,并带领民警在萍乡将肖某1、邢某、王某1、杜某(均已判决)等人抓获。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在长青居民点一小区抓获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张关平和王显风。
 
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3。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1的父母协商,由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父母各7万元,并取得了陈某1父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王某某传销团伙结构图、立功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裴某、刘某2、阳某、吴某1、胡某、刘某1、肖某2、宋某、邢某、王某1、陈某2、余某、周某、苏某、陈某3、卯某1、肖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出生医学证明、娄底丽人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及刑事谅解书;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娄底组织、领导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义,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情节严重。
 
在强迫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过程中,王某某、黄某某与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了固定的运作模式。
 
当有新人被骗进来时,首先对新人进行非法拘禁,强迫其交钱购买并不存在的产品,在此拘禁过程中,王某某,黄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拘禁行为,但王某某、黄某某在此过程中起了积极、主要的作用,系主犯,因此二被告人应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故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行为,从其金额和所造成的后果来看,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1坠楼死亡后,为了帮助传销组织的下线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提供资金和场所给下线人员,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虽然在庭审中回答辩护人提问时,对自己非法拘禁的行为有所辩解,但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
 
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的人员,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意见,是单纯地认为王某某、黄某某在传销活动中没有直接从事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不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二被告人组织传销的金额已超过250万元,且造成了传销人员自杀的后果,其情节是严重的。
 
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1被拘禁后死亡,二被告人提供了资金给陈某5等人藏匿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故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90号判决书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与前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所得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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