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8-11-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赵某,男,1980年1月27日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张掖市临泽县。
 
被告人韩某,男,1983年10月26日生,武威市人,住凉州。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11月27日生,武威市人,住凉州。
 
被告人李某,女,1972年6月18日生,武威市人,住凉州。
 
被告人陈某1,男,1982年12月21日生,武威市人,住凉州。
 
被告人陈某2,男,1992年2月5日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
 
被告人陈某3,男,1966年12月20日生,武威市人,住凉州。
 
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3月5日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韩某、杨某、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韩某、杨某、陈某3、陈某1、李某、陈某2、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赵某、韩某、杨某、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朱某经人介绍加入名为”国家阳光扶贫工程”的传销组织后,以干工程为由,将多名参加者骗至四川德阳市,以虚拟的”国家阳光扶贫工程”和”连锁销售”的名义,按照”五级三晋制”的管理模式发展下线,诱骗参加者一次性购买12份共计40100元虚拟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次月返利8892元,根据直间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从中牟利。
 
至案发,赵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3人、韩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4人、杨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3人、李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2人、陈某1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1人,陈某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0人,陈某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9人,朱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9人。
 
赵某等八人在传销组织中均为高级业务员,且传销层级在3级以上。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韩某、杨某、朱某主动向凉州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由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传销网络关系图、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韩某、杨某、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以推销”国家阳光扶贫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达三十人以上,认购份额达600份以上,且赵某等八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均为高级业务员,传销层级在3级以上。
 
系该传销组织活动的领导者,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韩某、杨某、朱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鉴于八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八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陈某2、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韩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
 
六、被告人陈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止)。
 
八、被告人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